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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7月23日报道,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高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渗透监管工作,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

《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监督和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股权托管方式。《办法》规定,新三板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自己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二是规定股权托管的基本业务框架。商业银行应当向受托人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股东名单及相关股权信息。托管机构应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认真管理股东名册,确保商业银行股权活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第三,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责。《办法》专门设立了一章,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部门除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办法》颁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初,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在实践中,一些商业银行开展了股权托管,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方存在股权“正式托管”现象,未能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和股权管理水平,银监会组织起草了本办法。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

二.《办法》对股权托管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办法》选择符合要求的托管人。对于在新三板上市的上市商业银行,如果《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股权托管提出明确要求,其股权托管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对于非上市商业银行,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股权托管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其股权管理高度依赖于公司自治。近年来,由于公司治理水平较低,一些银行经历了一些股权混乱。因此,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银监会要求非上市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其股份委托给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未被列入黑名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经营者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

此外,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完全纳入《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对于已经进行管理的商业银行,如果协议中未包含这些要求,应签订补充协议。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

3.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能够勤勉地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二是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第三,托管费可以公开、透明、公平;四是能够有效监管商业银行的股权活动,并将商业银行的股权信息报送监管部门。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

4.商业银行股权托管的过渡安排是什么?

答:在《办法》下发的同时,我们下发了《关于做好实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认的过渡安排。对于股权托管,我们设定了一个过渡期。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托管。已管理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期限内完成整改;股权确认应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少于80%的股权确认,并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确认(因特殊原因无法确认的除外)。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

5.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办法》做了哪些修改?

答:在《办法》的公众咨询过程中,银行、股权托管人、专家学者从法律依据、条款理解、实践操作、书面表达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仔细研究了这些意见和建议。多数意见认为股权托管具有积极意义,部分股权托管机构也主动提出承担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责任,积极配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落实。此外,根据公众意见,我们对《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设定了合理的过渡期,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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