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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版权音乐著作权人起诉酷狗音乐运营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的裁判文书公布,文书显示法院判决酷狗公司败诉并判赔著作权人3000元,判决结果引发了关于版权音乐授权话题的热议。


音乐作者起诉酷狗公司侵权,酷狗公司辩称授权来自第三方平台


本案中,音乐的著作权人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酷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下架涉案歌曲。2.请求酷狗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维权产生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酷狗公司承担。

诉讼过程中,孙某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酷狗公司辩称,一、孙某用以证明权属的证据存在瑕疵,诉讼主体不适格。二、酷狗音乐平台上的歌曲获得案外人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嗨翻屋公司)授权,而嗨翻屋公司是从案外人杨某处取得授权,不存在孙某所侵权的侵权行为。三、酷狗公司无侵权故意,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对涉案歌曲做下线处理。四、索赔金额过高,不应予以支持。


酷狗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嗨翻屋公司和杨某的音乐来源是哪?


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显示,酷狗公司提交的智能经纪人的后台截图显示,2019年4月11日,杨某确认“小静电音”为其艺名,其确认其是授权音乐作品的合法著作权或被授权人,对授权音乐作品享有完整、独立的著作权或合法使用权。

其将作品及专辑名称为“分手了谁的错”、表演、作词、作曲均为“小静电音”的音乐授权给嗨翻屋公司,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方式为独家(专辑)授权,嗨翻屋公司享有转授权,授权期限自作品从嗨翻屋公司或嗨翻屋公司的再许可方将作品进行上架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等。

本案焦点有三:孙某是否享有涉案音乐的著作权、酷狗公司是否构成对孙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否向孙某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孙某是否享有涉案音乐的著作权。本案中,孙某主张其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并提交该录歌现场照片、伴奏文件、清唱文件、音乐版权注册证书、微信朋友圈、微博公开发表页面及豆瓣音乐人网站页面截图等证据。

酷狗公司虽然有异议,但是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孙某为涉案作品作者。孙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酷狗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酷狗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未得到孙某的确认,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是小静电音,但如前所述,酷狗公司在本案已经举证其使用的作品有合法来源,且酷狗公司的使用情况也符合约定。在保障交易秩序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酷狗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三、关于酷狗公司应否向孙某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因酷狗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因孙某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酷狗公司的使用行为未得到孙某的许可,故其应当向孙某支付其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孙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为公证费1210元,打印复印费1274.5元,交通费191元,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对于公证费,因涉及7个平台,酷狗公司抗辩分摊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打印费和交通费,孙某不能证明其为本案支出,但现实中发生相应费用也有可能,故予以酌定。

对于律师费,孙某委托律师参与了其他法院的诉讼,孙某未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故法院对律师费亦予以酌定。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酷狗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的合理费用为3000元。

故法院最终判决,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孙某赔偿合理开支3000元;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酷狗公司的音乐来源合法,嗨翻屋公司和杨某转授侵权音乐的责任几何?


综上所述,酷狗公司在本案中举证了其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且使用情况亦符合约定。法院认定酷狗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其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酷狗公司尽到了其合理注意的义务,嗨翻屋公司和杨某是否尽到了他们的义务,两者转授侵权音乐的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笔者观察到,在另一起本案原告孙某与杨某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及其所在的毕节偶像星唱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著作权,判赔合计8000元。

而嗨翻屋公司在这起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其转授侵权音乐的行为是否同样侵权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音乐平台在管理签约艺人及其作品时,是否尽到了监督的义务,一首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注册过的作品,是如何被侵权者盗用,并顺利通过音乐授权平台的审核,最终在转授权后引起著作权人对使用方的追责,这些都将成为国内音乐版权市场持续热议的话题。


参考文献:

[1]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27673号民事判决书;

[2]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



标题:嗨翻屋转授侵权音乐波及酷狗被诉 一审判赔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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