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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 《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2007-12-12 本报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今天公布了《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公司所得税法》的配套法规,《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和《公司所得税法》并且实施。

“《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据了解,《条例》对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确定,国家税收优惠的首要产业是高新技术公司、创业投资型公司、节能环保领域,向国家要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生产领域、农林牧渔业等倾斜。

“《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条例》规定,高新技术公司按照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创业投资型公司如果投资于中小型的高新技术公司满两年以上,可以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公司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当年发生的费用金额的50%加计扣除。

“《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据了解,《公司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公司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但并没有确定每个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扣除比例等关键问题。因为此,税前扣除也是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条例》中,对税前扣除做出了比较确定的规定。

“《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老税法对内资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公司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公司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条例》统一了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公司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评估,首要看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凡是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能在税前据实扣除。

“《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老税法规定,对公司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公司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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