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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学校研究生郑先生给本报信息热线打电话,报告说她在福建省通过街道专业的祛痘机构去除痘痘,来了几个月,不仅痘痘没有去除,而且变成了花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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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上街是有大学城的高中研究生。 脸上长了痘痘,今年6月,她去了街上的痘痘去除机构(店名“香港瑶芳专业祛痘”)就诊。 几个月后,她在这个机构花了1.3万元的祛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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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说,在治疗过程中,她对两次小过敏和两次大过敏。 到了补水阶段,就会出现过敏现象。 到了排毒阶段,过敏现象就更严重了。 经历了几次过敏,现在她的脸很干很痒,而且很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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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郑先生去省立医院接受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接触性皮炎,医生说原因是过敏。
郑先生与这个机构谈判,把卡上剩下的钱还给她,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机构不承认是他们这样做的。 郑先生每次找他们,他们都会找各种理由搪塞,让郑先生继续存钱,用其他药治疗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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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记者在街上见到郑先生。 郑先生拉下口罩,下半部分脸通红,嘴严重脱皮。 郑先生说现在脸变成这样,不知道会不会弄坏脸。

记者很快来到这家博仕后广场对面的祛痘店。 店长说,郑过敏是肯定的,但过敏有气候、花粉、药物等多种原因。 郑先生现在的情况还不清楚他们店里消除了痘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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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的陈成梁律师说,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发生了逆转。 也就是说,作为患者,如果说明自己在这里看到了疾病,说明自己有损害的结果,医疗机构就说明其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就认为医疗机构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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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还说医疗机构在诊疗前有非常重要的告知和证明义务。 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明显错误的医疗机构在皮肤病这样的治疗过程中,如果使用了可能引起过敏的特定药物,就需要对患者进行皮试。 否则,我们认为医疗机构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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