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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判断文件网披露的投资者与中信证券(600030,股票咨询)之间的诉讼,直观展示了几年前一度火爆的券商“小额融资”业务的风险系数。根据法院的审判,质押投资者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拒绝支持。

质押强平纠纷投资者败诉 券商“微融资”风险系数高

回顾此次纠纷,投资者陈某于2014年在中信证券营业部开立股票账户,并于2015年6月25日开始“快速电子金融”融资业务。起初,陈某以柯荣科技9600股(300290股,诊断股)(市场价格564600元)为抵押,借入170000元进行融资。然而,在那年7月1日的暴跌中,质押品达到了警戒线,陈某两次换股补债,均告失败,损失4.99万元。随后,陈某去销售部工作人员那里,要求卖掉他持有的一只股票,损失了37,800元,出售后仍未能完成凭证补货。最终,这一承诺引发了强制清算,陈某损失了32.11万元。综上所述,陈某状告中信证券营业部,理由是营业部对所涉及的业务不熟悉,不能指导客户完成投融资交易,造成直接损失共计40.87万元,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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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被告认为:第一,在陈某“快速电子金融”业务开通之前,营业部已经充分暴露了风险;二是陈某在中信证券网上交易系统中自行补票时,交易系统已经提示了补票失败的原因,并提示了补票的操作方式。未能补充凭证造成的损失与销售部门无关;第三,2015年7月8日之后,陈某质押的股份已经进入违约处置流程,之后发生的损失与中信证券中关村(000931)营业部的操作建议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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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快速电子金融”业务属于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为载体的资产管理业务,不属于融资融券业务;陈某必须点击并确认“风险警示函”和“业务协议”,才能开展“快速电子金融”业务,该业务被视为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快速电子金融)约束。因此,陈某要求的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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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争议的焦点——“快电子金融”是中信证券2013年推出的“快电子金融”小额信贷业务的升级版,主要针对融资需求在5000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客户。融资期限默认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借入。当时,许多券商推出了类似的小额融资业务,由于其融资门槛低、期限灵活,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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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市场波动中,这项业务的风险系数不可低估。华泰证券(601688)上海营业部的一位投资顾问表示,小额融资业务与这两项融资业务没有共同的标准。在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应熟悉与券商签订的协议条款,不应简单地将小额融资等同于融资融券,否则可能会承担意想不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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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一些券商出于风险控制原因已经停止了小额融资业务,一些券商在监管部门去年出台新的股票质押监管规定后,宣布将暂停小额股票质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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