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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将加快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向标准品和理财产品的转化,消除监管套利,实现统一监管,这将有助于引导社会无风险利率大幅下调,进一步促进“存款回报”,降低银行负债成本。

监管收紧银行“高息活期存款”

2019年12月27日,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产品健康发展,中央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发布了《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监管规定》。《关于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要求、流动性和杠杆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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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征求意见稿》是针对新的资产管理法规和管理规则中的标准货币基金,对我行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监管要求的进一步完善,过渡期旨在稳定我行理财转型过程中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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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4月新资产管理条例实施以来,银行财务管理被要求打破刚性赎回模式,进入净资产转换阶段。随后,监管机构于2018年7月20日发布了《新资产管理条例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银行的现金管理产品应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在这种估值会计方法下净值稳定的优势和银行自身流动性管理的优势下,各银行推出了净值现金理财产品(类商品产品),类商品产品成为转型阶段的重要过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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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的货币市场基金相比,对上述基于商品的产品没有特别的监管方法。因此,中银国际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要求。主要监管内容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产品流动性管理和杠杆控制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会计要求。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征求意见稿》对商品类产品的监管要求基本符合标准商品类,投资目标、投资集中度、杠杆率和估值会计调整的偏离要求基本符合《公开发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条例》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商品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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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银行和金融子公司而言,《征求意见稿》总体符合预期,最主要的意外要求是“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的资产与金融规模比例上限为30%,这意味着银行和金融子公司必须有效分散产品线,不能盲目使用现金管理产品在市场上“跑来跑去”。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的及时发布有助于银行和金融管理子公司在现金管理产品方面有一个干净的开始,避免野蛮增长带来的转型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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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管,加强风险管控

2018年4月27日,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新的资产管理条例,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则,要求资产管理产品打破刚性赎回,实现净值管理,资产管理行业面临巨大转型压力。时隔三个月,2018年7月20日,“一条线、两个环节”的资产管理新规相继出台。其中,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新的财务管理规定。这不仅是资产管理新规的政策延续,也降低了公共理财产品在具体操作中分类管理的准入门槛,从5万元降至1万元;在净值管理方面,合格的封闭式理财产品允许以摊余成本计量;对于非标准处置,公开发行可以适当投资于非标准债务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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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新的金融法规放宽了现金金融产品的监管范围,促进了现金金融产品规模的快速增长。到目前为止,规模已经超过4万亿元。同时,由于监管严格,类似现金理财产品的货币资金规模大幅下降,从2018年9月的8.25万亿元降至2019年第三季度末的7.07万亿元,降幅为1.2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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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由于监管规模的灵活性,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高于货币资金,形成了非常显著的商品基础分流和拥挤。因此,为确保现金理财的监管标准与商品类产品等同类产品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消除监管套利,实现统一监管,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现金理财产品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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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防止商业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出售资产。二是避免大规模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类似于基于商品的产品,公开发行给未指明的公众,允许投资者每天认购赎回。大规模赎回存在流动性风险,风险溢出性强。第三,防范单一机构和系统性风险。现金理财的无序扩张很容易导致非标准产品的无序增长和风险积累。征求意见稿旨在促进理财业务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规范现金理财产品的管理要求和监管标准,加强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增强商业银行和金融子公司的合规性和稳定性,促进商业银行股票业务整顿和金融子公司“干净启动”,避免业务无序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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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对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了界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现金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现金;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如剩余期限少于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好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不要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票据,上次利率调整期除外;信用评级低于aa+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这样,现金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与商品基础的投资范围基本一致,有助于降低现金理财产品的收益,避免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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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投资集中度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分别提出了对每种现金管理产品投资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定期银行存款且主体评级低于aaa级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所有现金管理产品投资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等的比例限制要求。一般来说,现金理财产品征求意见稿是指新的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将单一证券的市值限制在理财净值和市值的10%和30%。如因主观因素未超过比例限额,商业银行和银行金融子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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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强化流动性和杠杆控制要求。在流动性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现金理财产品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为5%,流动性受限资产市值上限为10%;在杠杆率方面,每项现金管理产品的杠杆率不应超过120%,征求意见稿的杠杆率低于目前开放式公开发行金融产品不超过14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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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投资组合持续时间管理。每个现金理财产品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240天,打破了目前部分现金理财产品非标准投资期限长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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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加大投资者分散程度。对于单个投资者持有50%以上股份的现金管理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充分披露和识别,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以避免对个人投资者的不公平待遇;对于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和50%的现金管理产品,流动性资产的组合期限和持股比例等监管要求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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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摊余成本和影子定价。监管要求银行和金融子公司根据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评估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净资产的公平性,并根据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净资产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未来,现金理财产品应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合理设定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现金理财产品规模上限。考虑到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需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而不是风险准备金,《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银行方面,同一家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产品的净资产值不得超过其所有理财产品月末净资产值的30%;对于金融子公司,同一金融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现金管理产品的月末净资产值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的月末余额的2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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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产品认购和赎回。对于产品认购,需要认真确认大规模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需要加强对巨额赎回的控制,并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强制赎回费、延迟部分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基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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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银行间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在购买和转售交易中对抵押物采用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并认真确定抵押物的贴现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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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过渡安排。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对银行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定了过渡期,明确过渡期从征求意见稿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底,以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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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现金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帮助引导现金理财产品收益率下降。随着部分现金理财产品投资转向存款,将有助于修复商业银行的债务侧压力,降低商业银行的吸收和存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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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现金理财产品收入下降外,现金理财产品快速增长的势头将受到抑制,过去依赖现金理财产品快速扩张、高收入的中小银行将受到影响,银行理财产品转型压力将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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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无风险利率下调

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要求与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管要求严格相似,并确定了银行现金管理产品的具体监管要求。显然,监管当局希望继续引导无风险利率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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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由于我行现金管理理财产品要求相对宽松,通过延长资产期限、扩大投资范围来提高产品收益率是可能的。

荣360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14日,18家大银行45个t+0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高达3.27%,而同期货币资金的平均收益率仅为2.38%,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预计未来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率将逐渐下降,并逐渐与商品基数趋同。此外,我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产品在起始销售门槛(基本无门槛)、销售渠道(允许网上销售)和赎回要求等方面与商品基础的要求基本一致。也就是说,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实施,理财子公司与商品基地之间的竞争将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未来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趋于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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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市场来看,银行类商品的收益率大多在3.4%-3.8%之间,高于公开发行类商品的收益率(大多在2.4%-2.8%之间)。两种收益率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银行类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期限要求以前没有明确界定,投资高收益资产和延长期限可以提高收益率。与仅限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商品类产品公开发行相比,原有的银行商品类产品具有更广的投资范围,也可以投资于长期信用债券和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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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期限而言,商品基础要求投资对象为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间存单、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而原货币产品没有相关期限要求。新法规要求产品的平均剩余寿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寿命不得超过240天。以前,延长产品寿命是提高类似商品基础回报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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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虽然原“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类商品基础计价核算方法与商品基础计价核算方法一致,但不存在类似于商品基础计价的偏差调整要求。新规的实施将降低类商品的产量,缩小类商品和类商品之间的差距,减缓类商品的增长速度。为确保平稳过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过渡期设定为2020年底,这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防止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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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金融管理子公司的中小银行,除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外,还会额外受到销售起点10000元的限制,个人投资者需要首次在网点亲自签约,产品竞争力相对较弱。目前,上市银行中有20多家银行金融子公司正在建设或已经开业。考虑到他们在投资和研究能力、销售渠道和客户基础方面的优势,预计他们的比较优势在未来将进一步扩大。从银行内部的竞争趋势来看,未来龙头企业的集中度可能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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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实施前,现金融资的无门槛、t+0赎回、摊余成本估值等特点,使其更接近于投资者的“高息活期存款”,成为许多银行争夺客户的工具,这也从侧面加大了银行存款竞争的压力。严格类比基于商品的管理将促进“存款回报”,从而减轻银行债务方面的压力。与结构性存款新规一样,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存款市场无序的价格竞争,也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无风险利率实现大幅下降,提升风险资产的价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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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征求意见稿》的落地,类商品基数的收益率极有可能下降,而过渡期有利于建立和促进业务调整的平稳过渡。此外,原有的类商品基础固有优势不复存在,银行理财产品的调整压力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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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由于类商品基础可以实现t+0的大赎回,且收益率高于类商品基础,对投资者更有吸引力。征求意见稿中的类商品基础监管要求标准商品基础,原有类商品基础相对于商品基础的优势不复存在。在商品基础和类商品基础的价差收敛过程中,一些类商品基金可能会回归到公开发行基础。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产品的净资产值不得超过月末所有理财产品净资产值的30%,这将制约商品类产品规模的增长。预计在监管约束和收益率下降的背景下,基于商品的产品增长率将放缓。《征求意见稿》作为金融管理转型时期银行承接旧产品的重要起点,加大了银行金融管理产品的调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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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新的现金管理财务管理规则要求对公共货币基金进行基准测试,短期相关产品的收益率将会下降,类商品基础的增长率预计将会放缓。考虑到市场波动因素,合理的过渡期(至2020年底)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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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资产管理法规和配套制度对银行财务管理的整体净值转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金管理产品以前是重要的净资产转换产品,经过严格监管后,发行规模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过渡期之前,银行可能会通过短期固定模式产品接管银行,但从中长期来看,净资产是银行财务管理未来的转型方向,但银行的全行业财务转型必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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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务管理的变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不仅涉及银行自身的管理和产品体系的调整,还涉及整个社会投资者投资价值的重塑。未来,银行间理财业务的差异化将进一步加大,投资、研发和销售能力强、产品体系丰富的综合性银行优势将逐步扩大。

标题:监管收紧银行“高息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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