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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因台山市保利洪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市保利洪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其罚款12300元。记者发现,泰山保利洪欣是保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地产(600048),股票代码:600048)。台山市,原名新宁,成立于1992年,是广东省江门市管理的县级市。

保利宏鑫江门违法擅自改林地用途 保利地产全资持股

台山市保利洪欣的违法事实是:未经批准征用和占用林地,台山市保利洪欣在蓬江区塘厦镇田村“跳虎墙”(当地名称)范围内修建庭院、走廊等配套设施。经广东广林景悦林业有限公司评估,擅自变更的林地总面积为1227.62平方米(商品林),相当于1.8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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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规定了泰山保利洪欣公司的非法依据。规定如下: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地上的树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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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对台山聚洪欣处以123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2020年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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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对非法改变的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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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二、有他人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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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广东省政府服务网公示日期为2020年3月3日;文件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江发改字[2019]第17号

泰山保利洪欣成立于2017年1月10日,是保利地产的全资子公司。

保利地产披露的2019年年报显示,泰山保利洪欣的业务性质是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保利地产间接持有100.00%的股份。报告期内,保利地产实现营业总收入2359.81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收入2237.31亿元,占比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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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4月17日,保利地产公布的市值为158.2亿元人民币,总市值为1887.7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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