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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的“中国式烟草特征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应用”的科技成果,最近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上公布,中国控烟协会认为这违反了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标准,知名专家也提出了质疑。

“中国青年报”

从表面上看,我们也可以把这件事归结为烟草科技能否参加评奖的争论,并将其表述为“学术争论”。 但本质上与科技伦理有关,是科技及其奖励活动是否讲道德的问题。 进而,这是国家在科技伦理中的作用问题:民间对科技活动要求道德时,政府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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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来,与烟草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经常触及公众神经,令人不安。 例如,去年12月从事烟草“减焦减灾”研究的谢剑平被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但他的烟草科技研究曾三次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这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强烈不满。 此次“烟草技术”再次入围国家科学技术奖,最终未能获得好评,但有关部门对此明显接受并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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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烟草已经摆在道德的审判席上,与其相关的科学研究活动实际上是“狗肉不能缺席”。 烟草是人类公害,烟草科技成果不能改变烟草的基本属性,无论烟草行业用什么样的科技成果,烟草都不会损害人类健康。 在美国,五大烟草企业的诉讼被提起,赔偿额达到了天文数字。 美国政府的认识是,政府向因烟草而损害健康的人支付的医疗支出远远高于烟草行业给政府带来的税收。 烟草唯一的“正价值”是通过损害人类健康,为烟草商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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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支持烟草业“做大做强”,经济愚蠢,有眼前利益,但在伦理道德上却无从谈起。 以国家的名义鼓励烟草科学技术和“做大做强”的烟草业一样荒谬、不道德。 科学技术是人类理性的重要成果,科技工作者是智力阶层,科技活动具有理性,贯彻基本伦理,维护道德基础是智力阶层的社会责任。 什么样的科技成果必须得到国家的赞同和鼓励,科技界应该成为“明镜高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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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原子弹爆炸以来,科学界关注科学研究的社会结果,构成了科学的伦理维度。 随着生命科学和医学的突飞猛进,科技和伦理的冲突日益突出,科技伦理开始成为科技工作者自律、政府调控科学活动的“杠杆”。 2007年,中国卫生部要求生物、医学等研究机构成立伦理委员会,开展伦理审理,涉及实验动物和人类权利以及科研人员的责任。 伦理审理在国内科技活动中开始兴起,同时有扩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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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技术在伦理上明显容易引起争论。 “中国式烟草特征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应用”在多家烟草企业宣传应用,三年累计销售收入1735.74亿元,利息税1421.8亿元,这是相关部门看到的“正价值”。 但是从伦理的角度来看,烟草有损人类健康。 任何烟草技术都只是为老虎而动。 所谓的“争论”,也只是我们这里有争论,国际上早有定论。 从伦理上讲,烟草行业和烟草技术被人类抛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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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将烟草科学技术纳入国家并加以鼓励,本身就违背了法律。 《国家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这在伦理上和法律上都是禁止的。 烟草科学技术本质上是包装烟草、扩大销售、威胁人体健康的,它是类似国家禁止的研究活动。 现在的问题只是有关部门到底是选择重利轻义,还是重义轻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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