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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种接待”访问的几个事项复印件

1 .在省政府及所属部门或省管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职工的职务行为中反映情况,对意见、建议或其职务行为的信访提出不服的事项。

2 .已经由省直行政机关或省管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受理,来访者没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解决(重新审视、讨论)意见或解决(重新审视、讨论)意见未执行的信访的几个事项。

河南河南省信访局“七种受理”“八种不受理”信访一些事项文案

3 .来访者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间未收到解决(审查、讨论)意见或未确定解决(讨论、讨论)意见,且省直行政机关或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信访单位和其他行政机关履行官员的业务责任

河南河南省信访局“七种受理”“八种不受理”信访一些事项文案

4 .来访者对访问的一些事项的解决(审查)意见不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省申请审查(讨论),或者由省管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的审查讨论机构和省直行政机关最终按照规定受理审查或者讨论申请的一些事项。

河南河南省信访局“七种受理”“八种不受理”信访一些事项文案

5 .执行“单一式”信访需求的阶段性处理机制,信访者拥有省直行政机关或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阶段性签字确认“需求书”无权受理的信访的一些事项。

河南河南省信访局“七种受理”“八种不受理”信访一些事项文案

6 .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直行政机关必须协调的“三横三离”访问的几个事项。

7 .中央和国家机关转发、提出的信访若干事项。

二、“八种不受理”信访的几个事项复印件

1 .省管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信访单位及所属部门必须受理的信访的几个事项。

2 .在受理或处理中,来访者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处理机关上级提出同样需求的信访的一些事项。

3 .来访者对信访的一些事项解决(审查)意见不服,由审查(讨论)机构受理,审查(讨论)期间内的一些事项。

4 .来访者对信访的一些事项解决(审查)意见不服,而且在审查讨论期间内,且没有规定的审查讨论机构申请审查(讨论)的一些事项。

5 .必须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或者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的几个事项。

河南河南省信访局“七种受理”“八种不受理”信访一些事项文案

6 .省人民政府审查讨论机关已经签订审查(讨论)、审查认定或备案结束,输入了全国信访新闻系统信访的几个事项。

7 .来访者对信访的一些事项解决(审查)意见不服,且没有正当理由超过《信访条例》的规定期限申请审查(讨论)的一些事项。

8 .信访的需要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签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几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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