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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的陈先生曾经办过信用卡

由于长期未付欠款,

累积的卡债是几万元

银行向法院上诉要求赔偿

法院听取判决后,

陈先生只需支付其他费用...

案例审查

开证行就陈先生名下未支付的信用卡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立即清偿所欠款项本金34,043.16元及截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暂至2017年5月12日止,利息39,118.04元及其他费用12元)。

男子欠信用卡7万元被起诉 法院:你还12元就可以了

对此,陈先生认为,涉案主体不是自己消费的,也不是自己授权他人消费的。发现异常消费后,他报告了情况,并向开证行反映。因此,这不应该被视为他自己的消费,也不应该为本金计算利息和滞纳金。

男子欠信用卡7万元被起诉 法院:你还12元就可以了

一审后,应开证行申请,收单银行(即pos机提供者)和佛山市一家电器商店(以下简称电器商店)的经营者梁某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

根据购物订单,本案涉及的信用卡于2013年3月14日在电器商店消费了3.5万元,pos购物订单的持卡人签署了“陈某”。本案涉及的信用卡在庭审前一直由陈先生持有,没有挂失。现在,由于拖欠,它已被暂停。

男子欠信用卡7万元被起诉 法院:你还12元就可以了

自2013年3月14日以来,该案件涉及35000元的信用卡消费,没有发生新的信用卡消费。本案涉及的利息为39,118.04元,均为3.5万元的欠款。

法院判决

禅城区法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纠纷的焦点是真假卡交易及责任问题。

该笔35000元的pos购买订单签约为“”,无论是汉字书写还是汉语拼音拼写,都明显不同于持卡人陈先生。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卡交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判断假卡交易的几种情形之一,即第四项:“订单等交易文件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录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根据陈先生一直持有信用卡并在事后报警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涉及的信用卡交易为假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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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假卡交易,因此本案涉及的欠款本息不是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持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禅城法院的责任

分析如下:

持卡人没有错

首先,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持卡人陈先生未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密码。同时,在发现涉案银行卡有异常交易后,他联系了发卡银行,询问了未本人签字的pos订单,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他已经履行了完成的义务,没有明显的过失。不负责偿还本案所涉及的本金和利息。但是,交易异常并报警后,信用卡没有挂失,所以无忧使用该卡的12元增值服务费应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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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表明收单银行有过错

其次,是发卡银行掌握了持卡人的所有信息。根据银联卡业务操作规程第6.10条,收单机构将发卡机构的回复作为交易确认的基本信息。

参见《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如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或终端显示“联系发卡银行(01)”时,丙方(特约商户)应通过乙方(收单机构)联系发卡机构确认持卡人身份。

男子欠信用卡7万元被起诉 法院:你还12元就可以了

由此可见,核对持卡人身份、识别真假卡的责任在于发卡银行,只有掌握了持卡人全部信息的发卡银行才有识别真假卡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因此,没有证据和事实表明收单银行在涉及假卡的交易中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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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和发行银行应该对此负责

但是,《银联卡业务操作规程》中的签名验证条款和前述《特约商户接受银联卡业务协议》要求特约商户验证持卡人的签名。

涉案特约商户电器店经营者梁某被法院依法传唤,但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核实持卡人签名的义务。因此,电器商店也有责任为假卡交易所涉及的案件。根据综合过错程度,发卡行和梁某在假卡交易中损失本金3.5万元,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男子欠信用卡7万元被起诉 法院:你还12元就可以了

关于兴趣。假卡交易发生在2013年3月14日。持卡人向开证行提出异常交易异议后,开证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导致4年多利息共计39,118.04元,直至受理之日。开证行应对增加的利息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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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法院依法责令梁向开证行支付17021.58元;陈先生应向开证行支付其他费用12元。

信用卡持有者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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