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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站报道,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年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两年内将免除清缴义务。

年收入不超12万元暂免汇算清缴 专家:涉及退税应凭自愿原则

什么是最终结算?简而言之,最终结算是指居民个人对一年内应纳税额和预扣收入之间的差额多退少补。

对于没有其他收入的员工,只在一家公司赚取工资和薪金,其工资低于起征点或其每月预扣和预缴税款金额刚好等于年度应纳税额,无需进行最终结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取得综合收入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结算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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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收入,综合收入扣除专项扣除后的年收入余额超过6万元的;

(二)取得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综合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后的年收入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三)纳税年度预缴金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会议指出,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两年内免于清缴义务。会议还要求简化操作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葛认为,这将有利于工薪阶层,尤其是除工资外收入较低且不涉及退税的纳税人,这将减少他们的结算和支付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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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表示,暂时免除部分结算义务将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和社会运营成本。“最终解决的概念和运作仍不清楚。120,000的边界使得大多数人没有必要进行最终结算,这避免了带来大量的社会运营成本。同时,它给纳税人一个适应期,使税法更接近现实。此外,在征收方式上,征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是否能够承受纳税人同时上网,也有必要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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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预扣和预付,结算和支付过程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纳税年度预扣预缴的税款少于最终应纳税额,所以应该结算缴纳;第二,应纳税额低于预扣税款,需要退税。对于后者,葛认为,税务局在下发公文时,有必要明确中央政府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意图,并注意让这批人自愿结付,以免出现“多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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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明年3月,中国将迎来第一次税收结算。根据规定,纳税人应是个人取得综合收益的结算申报主体,但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结算支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会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带来很大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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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建议,以前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包含了纳税人的工资、劳动报酬、报酬等收入信息,但没有统计税额。税务系统应根据上传的数据自动计算并告知纳税人,以便纳税人直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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