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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发[2019]53号),方正证券(60190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601901.sh)员工刘一案立案调查并进行审理。从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4月20日,刘先后借用他人账户交易12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2483.48万元,最终损失36.25万元。

方正证券员工违法炒股 账户3个月成交2500万亏损36万

现已查明,刘有下列违法事实:

刘于2011年6月通过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工作。2017年1月4日,刘与方正证券广州展前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1月14日取得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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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刘和他的朋友朱谋明口头约定共同投资股票交易,刘将操作朱谋明在证券(000728,股票咨询)的账户进行交易,并利用融资融券。刘承担刘出资的交易损益,朱谋明平摊刘、朱谋明的交易损益。2016年11月11日,刘、朱慕明分别将人民币13万元、50万元划入朱慕明的银行账户,并划入朱慕明的证券基金账户。前一天转入“朱牟明”账户的资产余额为人民币3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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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正证券实习后,刘继续利用朱默明的账户持有和买卖股票。从2017年1月14日至4月20日,“朱默明”账户先后交易了12只股票。本案期间,“朱默明”账户买卖1184.9万元,卖出1298.58万元,累计交易金额2483.48万元,最终损失36.25万元。根据刘的出资比例,刘应占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83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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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刘处以1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其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不得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接受他人捐赠的股票。任何人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须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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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买卖股票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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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刘

[2019]53号

当事人:刘,男,1988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以他人名义持有和买卖股票一案进行调查和审理,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没有陈述或辩论,也没有要求听证。此案现已调查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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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刘有下列违法事实:

刘于2011年6月通过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工作。2017年1月4日,刘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广州展前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1月14日取得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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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刘和他的朋友朱慕明口头约定共同投资股票交易,刘将经营朱慕明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并利用融资融券增加杠杆。刘承担刘出资的交易损益,朱谋明平摊刘、朱谋明的交易损益。2016年11月11日,刘、朱慕明分别将人民币13万元、50万元划入朱慕明的银行账户,并划入朱慕明的证券基金账户。前一天转入“朱牟明”账户的资产余额为人民币37,73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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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正证券实习后,刘继续利用朱默明的账户持有和买卖股票。2017年1月14日至4月20日,“朱默明”账户先后交易12只股票,具体如下:(1)“南威软件(603636,诊断)”的开盘价为1,449,474.24元,其中买入交易为5,279,203.00元,卖出交易为6,491元;(2)“华铁科技(603300)”买入1,387,698.00元,卖出1(3)“四通股份(603838,诊断股)”买卖928,201.00元,买卖792,000.00元,交易损失137,887.50元;(4)“中国银河(601881)(香港股票06881)”是一只成功购买的新股,购买金额为6810.00元,期间销售收入为11810.00元,交易利润为4982.04元;(5)“平安银行(000001)”买入161053.00元,卖出161590.00元,获利214.09元;(6)“万科a(000002)”买卖295,254.00元,卖出292,434.00元,损失3,406.28元;(7)“BOE a(000725)”以人民币1,306.00元的价格买卖,在此期间没有销售。期末市值为人民币1,520.00元,交易利润为人民币213.35元;(8)“凯瑞得”买入1713816.00元,卖出1686461.00元,损失30741.60元;(9)“沈凯股份(002278,诊断股份)”买入并卖出人民币319,906.00元,卖出人民币339,888.00元,获得人民币19,312.22元;(10)“世界银行(002285)”期初市场价值718.00元,本期销售收入718.00元,交易损失1.08元;(11)“金发拉比(002762)”以1,762,531.00元售出,1,707,776.00元售出,损失58,197.93元;(12)“奥林电子(300585)”的初始市场价值为18,425.00元,其中销售额为21,025.00元,交易利润为2,56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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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朱默明”账户在所涉期间买卖11,848,968.00元和12,985,826.12元,累计交易金额24,834,794.12元,最终损失362,494.14元。根据刘的出资比例,刘应占累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835,05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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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聘用材料、证券账户信息、银行信息、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利用朱默明账户持有和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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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刘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各方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汇款专用账户),存入银行:中信银行(601998)(港股00998),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162,由总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甲方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寄送至中国。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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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4日

标题:方正证券员工违法炒股 账户3个月成交2500万亏损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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