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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在立案后的5天内,该监狱向公众公布了减刑和假释的建议。7月2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减刑假释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洛阳中院将减刑假释材料通过互联网公示 确保透明公正

7月2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减刑假释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前,中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刘宝担任主审法官,审理洛阳市某监狱提交的宋减刑案。代表、委员会成员、专家和媒体记者参加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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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因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宋在服刑期间六次受到表扬,监狱要求减刑十个月。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宋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严重危害人民生活的犯罪,应当严格控制减刑。根据宋的改造表现、所犯罪行、情节及原审判决,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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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标准

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刘宝介绍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情况。

刘宝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工作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程序的规定》,不断优化职能配置,充实审判力量,夯实队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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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减刑假释标准,实行“三严”,即“严格条件”、“严格范围”和“严格幅度”。

在条件方面,应严格把握减刑的实体条件,从单一考察罪犯在监狱中的转化表现,到考虑罪犯犯罪的具体情况、原刑、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返还赃物及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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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范围上,严格控制“三类犯罪”(职务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减刑。在审判中,除了审查所有犯罪的减刑条件外,还注重通过积极返还赃物、积极协助追查和积极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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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范围内,严格控制换向范围,逐步消除换向间隔短、换向范围大、变换效果不明显等缺点。

2014年,罪犯平均减刑幅度为12.76个月,职务犯罪平均减刑幅度为8.34个月。与以往相比,普通犯罪和三类犯罪的实际执行刑期相对延长,真正起到了鼓励、引导、惩罚和矫治罪犯的作用,提高了罪犯改造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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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减刑和假释有关的材料通过互联网公布,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刘宝表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了案件信息公示制度,并在立案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了监狱的减刑假释建议;规范审判程序。检察院、行政机关和被请求减刑、假释的罪犯必须出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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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突出而申请减刑的,其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或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在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申请减刑、假释的是职务犯罪分子;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进行金融诈骗的。 和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高度关注社会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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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5年,审判案件数量将达到提交减刑假释案件总数的40%以上,所有减刑假释裁决将在网上公布,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为了让公众了解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中级人民法院积极邀请NPC代表、CPPCC委员、廉政监督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列席庭审,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注。中级人民法院平均每年办理减刑、假释案件3000多件,为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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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庭庭长牛小平报道了三个典型的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张强就减刑假释案件的提交程序、案件的公开审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的减刑假释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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