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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黑龙江省绥化市清安火车站发生铁路警察开枪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起初,公众质疑警察开枪的合法性:为什么警察选择腹部而不是脚踢?你为什么不鸣枪示警?开枪没关系,你能不杀人吗?

面对警察执法  公众应予支持

5月14日,在警方公布调查结果和监控录像后,绝大多数人同意这一点,并支持警方开枪。5月21日,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大量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警方使用枪支处理这起事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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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警察使用武器制止非法和犯罪活动并不少见。为什么公众质疑警察使用武器?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规范是什么?如何进一步强化警察枪支逻辑的舆论认同,进而促进警民高度和谐?最近,我们城市的警察、社会学家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此做了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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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敢用枪”改为“坚决亮剑”[S2/]

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袭警和袭警案件每年增加1000多起。仅在2013年,就有23名警察被打死,44名警察受重伤。

市公安局稽查支队副队长杨树军表示,近年来,我市警方也遇到了多起抗法袭警的暴力行为。

去年6月26日晚上,当我们市的一名交警在路口值班时,他发现两个年轻人开着无照摩托车,于是他示意他们停下来检查。然而,这两个人拒绝合作,相反,他们用最大的油门将警察撞倒在地,造成轻微的颅内受伤和警察其他部位的多处受伤。最终,两名男子被逮捕,并被依法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以暴力阻碍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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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9日凌晨,安乐派出所成功破获了一系列盗窃案件。当警察逮捕一名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拒捕,并突然开车撞向警察,将两名警察撞倒在地。在警察鸣枪示警后,犯罪嫌疑人继续疯狂地向警察和他驾驶的车辆冲去,警察果断地开枪并依法将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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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说,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比例仍处于较低水平。”市公安局工会主席、负责警察培训工作的李志刚说,从一系列袭警、袭警案件中可以看出,枪支一度成为警察和领导干部眼中的“烫手山芋”,办案中不愿用、不敢用、不愿用枪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这直接关系到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执法环境,以及中国对警察使用枪支的严格控制。 因此,在这种环境下,警方长期坚持谨慎使用火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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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昆明火车站发生严重的恐怖事件后,各地公安机关的一线民警开始全面持枪上岗,为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持。2014年4月初,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专项培训活动。人们普遍认为,这是鼓励警察依法使用枪支的一个重要信号,在执法过程中,警察将有更多的机会拔出枪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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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实施武器和警用装备使用专项培训活动中,暴力恐怖犯罪枪支培训成为主要内容,尤其是警察团体快速射击、配合射击等科目,在常规培训的基础上有了新的突破,更接近实战。参加培训的公安民警也普遍达成共识,即如果不能依法有效使用武器和警用装备,就难以及时制止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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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想用、不敢用、不想用”到“必要时坚决亮剑”,这是我市警察处理恐怖主义等犯罪的一次飞跃。这一飞跃的最终目标是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并保持我们城市的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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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众舆论对警方枪支逻辑的认同尤为重要

警方的“必要时坚决亮剑”无疑将对制止和遏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有效作用。社会学者安峰认为,公众应该对警察使用枪支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和更多的支持,但目前这种认识和支持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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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采访中,我市一名警察表示,警察在开枪时需要面对和克服多重压力,包括舆论压力和社会压力,这些压力给民警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困扰,最终导致警察不愿使用枪支。在他看来,最大的压力是人们对警用枪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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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家安峰认为,人们对警察用枪的误解反映出他们对射击常识的缺乏理解,这是导致他们对警察用枪产生怀疑的最重要因素。

目前,所有国家的执法逻辑都默认,如果一个人在武装警察正式发出鸣枪警告后拒绝投降,那么他可能犯下更严重的罪行,然后警察有权选择开枪。

在清安火车站发生铁路警察开枪事件后,有人质疑:为什么警察选择腹部而不是踢?这个问题引起了更多人对警察执法合法性的质疑。

长期担任我市公安机关射击训练教官的警察吕新红对此有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为什么不踢”的想法直接反映了人们对警察依法开枪的常识的无知。他说,与狙击步枪等精确射击武器相比,普通警察很难控制手枪,即使在平时的射击训练中,警察也很难做到每一枪。然而,在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紧急状态下,警察很难找到准确瞄准的机会,因为嫌疑人在不断移动。因此,当一个极其恶劣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很难要求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开枪打中一个“小移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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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人看来,警察在使用枪支前必须发出警告,甚至“鸣枪示警”。市公安局法警支队副队长李国韬表示,这一现象代表了对警察枪支管理的误解。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经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的。如果后果严重,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在特殊和紧急情况下,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以防止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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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采访的社会学家、警察和公民普遍报告说,人们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质疑警察枪支的原因是人们不熟悉警察枪支的法律。也就是说,警用枪的舆论认知度应该进一步提高。中国关于警用枪的法律规定和监督机制非常严格。在正常情况下,警察不会乱开枪。在当前的社会治安环境下,公众应该支持警察依法持枪,尊重法治精神和程序正义。因此,要加强民警枪支法律法规的宣传,让人们了解民警枪支的法律规定,支持民警依法使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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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警察执法,避免暴力反抗法律和袭击警察

社会学家冯认为,对于公众来说,要支持警察依法使用枪支,不仅要了解民警枪支的法律规定,还要在民警枪支或警察执法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支持,避免暴力抗法和袭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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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7日,益阳县东王庄乡慈孤东村的王某某、王某某等人在东王庄乡一家宾馆寻衅滋事。5月4日19: 00,当东王庄派出所民警再次依法传唤王某某时,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某和其他亲属辱骂并拖走了民警,阻碍了执法。王谋庆拿着饭碗,撞伤了翟警官的脸,而王则拿着砖头,撞伤了他的背。在此期间,警察鸣枪示警。案件发生后,益阳县公安局主动向检察机关通报了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民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王谋庆等人涉嫌妨碍公务,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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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2日,灵宝市玉陵镇发生了一起恶性案件。当警察制服犯罪嫌疑人时,四名警察因暴力反抗法律而受伤。当天晚上,张栓林、、杨建武、潘创正等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时,王抓起一把锋利的猪刀,疯狂地向民警砍去,造成张栓林右胸和右臂被割伤,左胸被刺伤,杨建武左手腕被割伤,潘创正左手被老虎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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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警方表示,如果他们使用暴力或威胁阻碍警方依法执行公务,他们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不使用暴力、威胁,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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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执行公务时可能会遇到警察的盘问和检查。这时,群众也应该主动配合。据介绍,《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出示相应证件后,可以当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质证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对车辆和人员进行质证时,当事人不配合,使用吵闹、辱骂、无理纠缠等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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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市民,在面对警方盘问及盘问时,切勿冲动不合作或贸然打卡、辱骂或殴打及伤害警方,以致事态升级。一旦行为危及他人或警察的生命安全,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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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认为,警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警察应该配备和使用枪支,这也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警察的权力,也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大职责。严格的枪支使用程序是警察依法规范枪支使用的必要前提。敢于用枪,善用枪,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坚决制止暴力犯罪,是依法规范用枪的应有之义。如果人们认为警方执法不当,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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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

第九条人民警察发现下列暴力犯罪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火灾、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汽车、船只等机动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劫或者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威胁使用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重要的军事、通信、交通、能源、风险防范等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急危险的;

(六)实施谋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警卫和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破坏,或者有遭受暴力袭击或者破坏的紧急危险的;

(八)团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斗殴、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用其他手段无法制止的;

(十)以暴力手段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暴力攻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犯人和罪犯因暴乱、暴动、谋杀或逃跑而聚集在一起;

(十二)抢劫在押罪犯和罪犯;

(十三)放火、断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后拒不逮捕或者逃跑的;

(十四)携带枪支、爆炸物、有毒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拒不逮捕或者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已经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人民警察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犯罪人是孕妇和儿童的,但使用枪支、爆炸物、有毒物品和其他危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罪犯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地方,但不使用武器制止会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

(二)罪犯丧失继续犯罪能力的。

——摘自1996年1月1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

标题:面对警察执法 公众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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