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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在论坛上贴出一个问题:我是不是只知道新税法是累积预扣和预付?海报上说,从今年1月开始,代扣所得税将按照累计代扣法计算,这样月薪将会减少。立刻在网民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税制改革后有可能多缴税吗?

2019个税将改成预扣交税 个税将会按月逐步增加?

魏姐很快就咨询了税务局的朋友。什么是累积预扣方法?改革后2019年的税收是否会改为年度累计扣缴,并且每月逐步增加?

预缴税款后,每月的税款可能真的会增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指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照累计扣缴法计算扣缴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也就是说,“累积预扣法”将适用于主要领取工资和薪金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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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累积扣缴法,我们可以理解,新税法实施后,我们可以把每个人都看作是一个“企业”。截止到本月的所有工资,相当于“年”,都算作一种税,然后减去截止到前一个月的累计支付金额,剩余金额是本月需要支付的金额。因为它是预付的,所以需要在第二年的3月到6月“结算并支付”。如果你支付更多,你将被退还给你;当然,如果你付的少了,你必须弥补。

2019个税将改成预扣交税 个税将会按月逐步增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具体每月代扣代缴税额计算如下:

本期应缴纳的代扣所得税=(累计代扣应纳税所得额×代扣率-快速扣除)-累计扣税-累计代扣所得税

其中,累计扣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费用扣除-累计特别扣除-累计特别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费用累计扣除额按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至本月在本单位工作的月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在5月份进入工作岗位,当扣缴义务人在5月份发放工资代扣所得税时,扣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月,工资代扣所得税时,扣除的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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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一颗栗子

小李月工资3万元,父母都60多岁了,所以他可以扣除2000元的养老特别扣款,还要偿还住房贷款,扣除1000元贷款的利息,所以他每月的特别扣款是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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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累计代扣法,其每月代扣代缴税额为:(假设按北京五险一金22%的扣除比例计算)

1月:(30000-30000 * 22%-5000-3000)* 3% = 462

二月:(30000 * 2-30000 * 22% * 2-5000 * 2-3000 * 2)* 3%-462 = 462

3月:(30000 * 3-30000 * 22% * 3-5000 * 3-3000 * 3)* 10%-2520-462-462 = 1176

由于3月份累计预扣和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6,200元,适用10%的税率,3月份应预扣和预缴的税额增加。

如果你继续计算全年,小李第10个月的应纳税额为15.4万元,税率为20%。

根据这种计税方法,纳税人在当年的第一个月的代扣税款数额较小,将来代扣税款数额可能会增加。

总之,只要你的年收入超过税率,你就会面临年初税额减少,但年末税额增加的局面。但是,如果年收入低于36000元,则“永远保留”的税率为3%,因此每月的税款不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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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和预付真的很糟糕吗?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工资和薪金采用累积扣缴法。一方面,对于大多数只有一份工资和薪金收入的纳税人来说,在纳税年度结束时代扣代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每年应纳税额。因此,无需申请自行纳税申报和结算;另一方面,对于需要补税的纳税人来说,预扣税与年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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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根据小李以前的情况来计算:

如果直接按年收入计算,小李的年纳税额为:(30000 * 12-30000 * 22% * 12-5000 * 12-3000 * 12)* 20%-16920 = 20040。

根据累计代扣代缴法,最终小李的年税额为462+462+1176+...+3080 = 20040。

这样,第二年后,小李就不需要做最后的结算了。

也就是说,虽然纳税额似乎有所增加,但与全年应纳税额相同,并没有多缴税款。

将年终奖金包括在年收入中还是单独计算税收是符合成本效益的?

在2018年12月7日刚刚出台的新的年终奖税收政策中,我们可以选择单独对年终奖进行征税,也可以将其纳入当年的综合收益中,根据综合收益进行征税。在年终奖金税扣除中,我们是选择单独计税还是让年终奖金的年度技术收入更具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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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两种具体情况:

小张月薪8000元,每月特别扣除1500元,年终奖励2万元。

如果单独计算,平均需要2万元到12个月,对应的月收入为1666.67元,属于3%的税率。小张的年纳税总额为:(8000-8000 * 22%-5000-1500)* 3% * 12+20000 * 3% = 600元。

如果包含年收入,则年税额为:(8000 * 12+20000-8000 * 22% * 12-5000 * 12-1500 * 12)* 3% = 506.4元。

对小张来说,将年终奖金纳入年度所得税更具成本效益。

那么,这个结论适用于每个人吗?我们可以计算另一种情况。

小刘月薪2万元,每月特别扣除3000元,年终奖8万元。

如果单独计算,8万元平均12个月,对应的月收入为6666.67元,属于10%的税率。小刘的年纳税额为[(20000-20000 * 22%-5000-3000)* 10%-210]* 12+80000 * 10%-2520 = 12080。

若计入年收入,小刘的年纳税额为:(2000 * 12+80000-20000 * 22% * 12-5000 * 12-3000 * 12)* 10%-2520 = 14600。

相反,税额高于个税,比个税多14600-12080=2520元。

一般来说,对于大多数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年终奖金会被纳入当年的工资收入中,经过特别扣除和特别追加扣除后,可能就不需要缴税或者少缴税了。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单独计算奖金有时更具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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