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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互联网财务管理的转折点。2017年酝酿已久的《资产管理新规定》终于在2018年登陆,其间经历了许多波折,登陆后的道路并不平坦。新规无疑对中国资产管理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成为描述资产管理行业和财务管理的真正逻辑起点。

2018年“资管新规”下的互联网理财 指数降幅达23.45%

《资产管理新规定》也对互联网财务管理产生了影响。2018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分别于年初和年中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发展第41次和第42次统计报告》。根据这两份“报告”,中国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数量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趋势。然而,根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12月15日发布的2018年互联网金融指数报告,2018年互联网金融指数下降了23.45%,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规模增速远低于往年。这一趋势变化与2018年新的资产管理法规所代表的监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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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资产管理条例”使一潭泉水变得模糊不清

2017年11月17日,央行会同银监会等机构发布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那么一会儿,它激起了成千上万的浪潮,征求意见稿激起了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围绕它的争论和讨论无疑成为了一季度金融界最热门的话题。直到4月27日,一个代表团、两次会议和国家外汇局做出最终决定,正式发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指导意见》,正式实施《资产管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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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在债务资产投资不规范、产品净值管理、消除多层套期、统一杠杆水平、合理设定过渡期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鉴于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混乱状况,《意见》还明确提出,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或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围绕新资产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仍存在诸多争议。7月20日,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非标准股票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央行将合理调整相关参数,支持其进行宏观审慎评估。同时,为解决表外资本占用问题,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补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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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产管理条例》对互联网财务管理产生了巨大影响。首先,很明显,资产管理业务必须有相应的许可证。《新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一项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范围。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或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要求所有以资产管理为名的业务都要从Return转向金融机构。第二,打破僵化的救赎。《新资产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打破刚性赎回,建立“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投资关系。互联网财务管理的竞争将进一步改变,以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第三,网络财务管理的各种“宝贝”产品面临着渗透监管。根据《资产管理新规定》,“实行深度监管,对于多层嵌套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上识别,产品的基础资产向下识别。”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各类“宝贝”产品必须符合投资者适宜性等合规要求,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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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银行融资改变了“大资本管理”的基本模式

9月份以来,《新资产管理条例》的许多实施细则相继出台,改变了“大资产管理”行业的基本格局。9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修订后的《特殊机构和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修订后,规则的变化对资产管理行业有两个主要影响:(1)解决了一级嵌套开户。新规定明确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基金账户(含附属账户)、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信托产品和期货资产管理六类产品被其他产品委托时,在一级嵌套下开立证券账户所需的信息。(2)放宽银行对股票的金融投资。新规将拓宽商业银行金融投资的范围,允许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股票、上市基金等股权产品,统一机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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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和《资产管理新规定》完全挂钩,共同构成了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理财产品的公开发行和私募,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规范产品操作,实施净值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疏通渠道,加强渗透管理;设定限制以控制集中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对金融投资合作机构的管理,加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产品集中注册,加强理财产品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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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计划运作与管理规定》,作为新《资产管理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有七条关键规则:首先,明确界定了“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等基本原则。第二是系统地定义业务形式,明确资产类别。三是监管标准基本统一。第四,借鉴公开发行的经验,完善投资运作体系。第五是压缩经营组织的主要责任。第六,加强重点风险防控,弥补制度缺陷。第七,加强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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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特殊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特殊产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投资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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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附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金融子公司和金融服务的定义、基本原则和监管安排,并对新《财务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使金融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标准基本一致。一是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二是参照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要求,《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没有设定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第三,规定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对面签约不具有强制性;第四,在非标准债务投资限额管理中,根据理财子公司的特点,仅非标准债务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应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第五,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金融子公司发行分级金融产品,但应遵守《资产管理新规定》和《金融子公司分级金融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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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新规定》的一系列配套规定的颁布,改变了原有的“资产管理行业”格局,银行业金融管理子公司即将问世。据不完全统计,自招商银行(600036)3月23日宣布拟设立金融子公司以来,已设立或拟设立金融子公司的银行已达22家。由银行部、经纪部、保险部和信托部组成的资产管理行业新格局已经初步形成,未来该行业竞争将更加充分,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在资产管理新规定逐步实施的过程中,基于服务金融机构的金融技术平台也顺势而为,积极调整自身业务模式,积极转型。例如,5月4日,余额宝宣布升级,并新接入了Boss基金和中欧基金公司旗下的两个货币基金产品。此前,基金旗下的货币基金是余额宝唯一的基金产品。京东金融还提出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技术,努力成为服务于资产管理机构的数字技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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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网络财务管理风险的防范

随着2017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逐步深入,互联网金融管理的混乱局面已初步得到遏制。整改工作将在2018年继续进行。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下发了《关于加强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和开展互联网验收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不得从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第二,未经许可,依靠互联网公开发行和销售各种资产管理产品筹集资金,应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第三,必须立即停止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股票业务最迟应在2018年6月底前降至零。对未按规定解散的机构,应明确划分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类,并按禁止类处置。取消电信营业执照、禁止网站、下架移动应用、吊销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种服务等措施。当地互助黄金协会也发布了支持规则。例如,5月2日,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关于实施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整治要求的通知》,要求会员单位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不得从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7月19日,北京互助黄金协会发布《关于加强业务合规性的风险提示函》,大力整顿网上贷款平台的“理财”产品。《提示函》明确指出,p2p网上借贷平台不应向投资者提供“理财策划”的非法产品;北京所有p2p点对点借贷平台都被要求立即离线购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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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黄金交易所”)作为互联网金融管理基础资产交易的重要场所,也是本轮整顿的重点。早在2017年6月30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互联网平台与各交易场所合作非法金融业务的通知》,重点关注互联网平台与地方黄金交易所合作非法金融业务问题。2018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向地方金融机构报告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清理整顿进展情况的通知》。根据通知,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未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存款、授信等金融业务,违规向社会发行或转让资产管理等金融产品,金融风险较大。根据通知,各地金融机构应在8月24日前上报辖区内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经营情况表,督促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依法发展行业。不得非法经营存款、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不得非法发行、买卖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产品。8月15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和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其注册名称和业务范围内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金融管理”、“基金”、“网络保险”、“支付”等字样。11月,中国证监会清理整顿各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置本地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重申了黄金交易所潜在风险的处置问题。根据意见,黄金交易所不得从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业务。如涉及两个会议的营业执照,需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同时,《意见》还对黄金交易所提出了四条禁令,包括:不得发行、销售、销售和交易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众融资或销售金融产品;不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或一般机构管理的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渠道服务。此外,意见还要求黄金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宜性标准不得低于新的资产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指导意见》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在开户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实名验证、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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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央行连续发布《黄金积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网上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相关事宜通知》三个文件,加强黄金市场监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根据文件规定,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由金融机构发起和设立,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要求按照相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不仅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黄金产品只能在经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上市,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在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可以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将黄金产品转让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不得利用代理销售黄金产品之事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其他业务。对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代理销售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不得承诺保护资金和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硬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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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对立”也是2018年互联网财务管理的监管重点。10月10日,中央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网络监控平台,完善网上反洗钱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接入网络监控平台,并基于该平台参与工作信息交流、技术设施共享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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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展望2019:智能投资将开启互联网财务管理的未来?

在以《新资产管理条例》为核心的规则调整下,2018年互联网金融市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健全的制度和充分的监管可以使互联网金融管理的发展回归资产管理的本质,走向更加稳定的发展。更值得注意的是,《新资产管理条例》首次对“智能投资”做出了规定,给了空无限想象互联网金融管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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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新规定》将智能投资定义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咨询业务”,本质上是投资顾问,需要获得投资顾问资格。非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同时,《新资产管理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和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此外,《新资产管理条例》还对智能投资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独立账户、充分的风险预警、跟踪管理、顺周期风险管理和人工干预。尽管监管机构对“智能投资”的谨慎态度可以从字里行间清楚地看出,但这种开放的可能性对行业来说更令人兴奋——下一代互联网财务管理可能从智能投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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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智能投资”为代表的技术给互联网财务管理带来的不仅仅是美。11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100份关于app个人信息收集和隐私政策评估的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新闻阅读、网上购物和交易支付等应用的总平均分相对较高,而财务管理应用的平均分相对较低,只有28.91分。这似乎提醒我们,未来互联网融资需要在以《资产管理新规定》为基础的规范体系下,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防范和应对各种可能的风险(包括技术本身的风险),从而更加高效、准确地配置金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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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019年,互联网财务管理的竞争即将进入下半年。在《资产管理新规定》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范的强力约束下,互联网财务管理需要主动转变发展势头,从注重规模转向提高资产管理水平。互联网财务管理的特点决定了它最有可能充分利用金融技术来提高金融资产配置的效率。监管规定不仅严格规范了资产管理业务,也为“智能投资”等技术的应用留下了空白。12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未来将继续完善基金市场的产品链,预计互联网理财资产将更加丰富。2019年,积极拥抱监管和合规管理的互联网财务管理必将破浪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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