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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中国银行(601988)(港股03988)财富管理子公司特别工作组相关人士近日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时表示,未来财富管理子公司成立后,与母行的销售渠道需要理顺,包括合作机制、工作流程和激励考核机制。此外,理财子公司还应与母行的资产推广和风险控制系统形成良性互动。在税收方面,我们应该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应用和实施,并尽可能降低相应的税收成本。

毕马威:理顺关系降低银行理财子公司成本

理顺子行与母行的关系

“金融子公司和银行渠道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理顺。目前,银行管理的理财产品销售主要依靠自身的销售渠道。子公司成立后,短期内无法摆脱对母行销售渠道的依赖。”毕马威中国金融风险管理咨询合伙人陶金伟表示,在此前提下,子公司与母行之间的销售渠道需要理顺管理思路,包括合作机制、工作流程和激励考核机制。同时,理财子公司除了依赖母行的销售渠道外,还需要积极拓展其他渠道,如兴业银行的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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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金伟表示,除销售渠道外,金融子公司与母行的互动还包括资产引进和风险控制系统。在风险控制体系方面,财务管理子公司短期内需要依靠母行的风险控制技术、人员和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财务管理子公司的独立风险控制体系。在资产推荐方面,分行向金融子公司推荐资产的模式可以继续。同时,以设立理财子公司为契机,母行在集团内部整合资产管理牌照,搭建资产管理平台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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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金融子公司与母行在销售、投资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互动关系,实质上是选择集团对金融子公司的管控模式,管控模式应考虑过渡性安排。”陶金伟认为,短期内,由于理财子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制度流程、人员和信息系统相对薄弱,母行采取了强有力的管控模式,有利于理财子公司初期的稳健发展,避免了“硬”脱钩。中长期来看,随着理财子公司运营体系的完善,母行可以适度放松控制力度,主要通过战略控制模式对理财子公司进行管理。

毕马威:理顺关系降低银行理财子公司成本

多维度降低税收成本

在财务管理子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过程中,还应注意降低税收成本。毕马威中国金融产业税管理合伙人张曦予表示,在设立过程中,金融子公司的产品和业务应该从母银行继承,这是一个股权转让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母行不可避免地会将部分产品从自身的报表或管理系统转移到财务管理子公司,部分自营资产在转移过程中会产生税收成本,可能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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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避免在转让股票资产的过程中,公司尚未成立,就不得不支付大量的转让环节税,并尽量减少相应的税收成本。”张曦予说,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哪些政策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何应用这些政策,如何将这些税收政策与会计报表联系起来并加以协调,以及如何将这些政策提交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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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公司成立后的正常运营过程中,张曦予表示,他要注意自己的税收成本和风险以及税收效率。从成本角度看,140号通知(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管理人员应对管理产品产生的收入缴纳3%的增值税,税后收入将分配给投资者,这可能导致双重征税。金融子公司应梳理相应的产品,识别哪些产品应缴纳增值税,哪些产品不应缴纳增值税,哪些产品处于模糊区,并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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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我国对一些特殊产品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债、地方债、铁路债券甚至公共基金。金融子公司在投资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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