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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曾经著名的黄色小自行车" ofo "被推到了风口浪尖,1000多万消费者在网上排队退款。此外,媒体有时报道说,某个酒店、某个洗衣店或某个健身中心的人去空大厦,消费者处理的预付卡不能再使用,未用余额不能退款。这是一些关于中国预付费消费的负面消息。

预付式消费应引进信托机制

预付费消费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引发了大量的投诉,需要社会各界给予高度重视。

预付费消费发展概况

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先付费后消费的消费模式。消费者向商家预付一定金额的资金,约定未来消费价格或享受的折扣率,并在消费者实际消费时扣除相关费用。

预付式消费应引进信托机制

近年来,预付费消费在我国已经广泛应用于与人们生活相关的诸多领域,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预付费消费的行列。预付费消费涉及的产品或服务从理发、皮鞋保养和干洗,到养老金、教育和培训、旅游和汽车租赁,金额从几元到几十元乃至几万元不等。此外,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将预付费消费与金融消费信贷捆绑在一起,加大了监管难度,增加了老百姓消费的风险。没有人能统计出中国预付费消费的规模,但预付费消费存在于我们生活的许多方面,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最广泛使用的公交卡应该是预付费的,可能很少有人不使用预付费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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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预付费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普通人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7年和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热点和公众意见”报告中,预付费消费被列入。2019年1月2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8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分析》,称与“预付费+消费贷款”交织在一起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新问题成为投诉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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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有多种客观或主观原因。商家在提前收到消费者资金后,出现了经营困难,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预先约定的标准,甚至出现了“关门逃跑”的现象。消费者无法退还未消费的金额,导致金钱损失和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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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有:(1)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和商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有的是电子合同,甚至很多是口头协议;(2)即使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协议(纸质或电子),商家也会在协议中预先设置一些条款或“陷阱”,并且经常会出现“解释权属于商家”等表述,这使得消费者天生处于不利地位;(3)一些商家改变各种名称来收取消费者的资金,最常见的一个是预付款的名称,还有一些也是以存款(如自行车)和定金的名义;(4)在消费者真正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商家已经逃跑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消费者或者找不到商家,或者即使找到商家,商家也没有赔偿能力或没有资产可处置;(5)一些商家已经捆绑或强制消费预付费消费。这些捆绑或强制消费的条件并没有事先向消费者明确说明,但在相关合同或商家自己的规定中有约定,消费者会在预付费后消费。会发现与商人有矛盾;(6)对于某些预付费消费,虽然消费者预付的钱很少,但从个人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与商家进行司法诉讼的成本太高,但这种预付费消费涉及的人群很广,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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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预付费消费的相关管理措施

目前,国内只有一些相关的预付卡消费管理方法,但没有系统的预付卡消费管理系统设计。预付卡方面,国家级管理办法主要包括2011年5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2年9月发布的《一次性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2012年9月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在地方层面,一些省市相继制定了自己的一次性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如江苏省和上海市。虽然有一些规定和方法,但由于预付费消费的快速发展,这些规定和方法并不适用当前的实际情况。具体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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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覆盖范围不够广。目前对预付卡只有一些管理措施和规定,但预付卡消费并不仅限于预付卡消费,预付卡消费的范围更广。如果与预付费消费相关的经济活动是以其他名义而不是预付卡进行的,那么“没有法律可循”,也就是说,空区有一个管理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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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管理的企业只适用于大型企业。现行相关法规的管理对象仅针对在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预付费消费的提供者都是个体户和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小规模企业,实际纠纷主要是由这些企业引起的,不包括在现行相关法规的管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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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管理的有效性是基于商人的诚实和自我意识。现行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商户向金融机构提交预付卡申请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同时主动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然而,事实上,很多企业并没有遵循这一程序,工商等有关部门也没有追查和惩罚他们,直到他们“跑了”。此时,企业表面上处于“破产”的边缘(一些企业进行了恶意的财产转移),因此追究其责任并在事后进行处罚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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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不足。现有的许多相关管理措施和法规都是针对反洗钱和预防腐败的,但没有足够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可供参考的先进经验

对于预付费消费,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的主要思想是引入“信任”来设计和安排相关系统。例如,根据信任原则,美国一些州将消费者未预付的余额视为无主财产,要求商家将其交州政府保管,并限制商家随意使用。日本于1989年制定了《预付券管理法》,并相继制定了许多相关配套法规,要求消费者预付余额的一半作为发行保证金,由“托管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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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预付费消费管理来看,他们都是利用信托原则通过第三方“受托人”来保管消费者的预付款,商家不能随意使用它来保证消费者预付款的安全。这些做法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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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预付费用户权益的几点建议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商家利用预付费消费模式“融资”或“收款后逃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首先,基于信任原则,制定预付费消费的相关管理措施。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以信托原则为基础,以消费者的预付未消费资金为信托财产,以商家为客户,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制定相应的预付消费管理措施,以监督未消费资金的使用,保护消费者权益。按照这个思路,应该制定一个系统的管理方法,把规模以下的企业甚至个体户纳入管理对象和范围,否则就会有一个真正的空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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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作用。信托公司是信托原则最重要的实践者。中国有68家信托公司,信托从业人员超过2万人,具有较强的主动管理能力。预付消费的规范化管理应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作用,信托公司应作为“受托人”介入,使未用余额得到有效托管。信托公司为消费者设立虚拟权益账户,并根据消费者的权益将相应的资金转移给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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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通过宣传提高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相关管理措施完善后,可以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公益宣传,告知消费者任何预付费消费都要有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这样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引导消费者选择诚实的商家进行预付费消费,不愿意被第三方“信任”的商家将失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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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限制金融消费信贷在预付消费中的比重。由于预付费消费领域问题频发,如果与金融消费信贷相结合,人们更容易冲动消费。问题出现后,一方面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又要承受信贷还款的压力。为了减少捆绑和叠加预付消费和金融消费信贷的不良后果,可以参照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方式,限制金融消费信贷在预付消费资金中的比例,例如不超过50%。

预付式消费应引进信托机制

第五,利用信息技术加强过程管理。即使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作为“受托人”被包含在预付费消费链中,由于与验证消费者消费行为和资金对账相关的工作量很大,也容易出错。因此,我们应该大力推广信息技术在预付费消费中的应用。对于消费者实际消费行为的确认和资金的转移,我们应该尽力按照预先设定的条件实现自动化操作,提高效率,减少失误。

预付式消费应引进信托机制

预付费消费符合“订单式”生产的趋势,便于制造商“以销定产”,提高生产计划。相反,预付费消费使消费者通过提前支付享受更高的折扣,并以合理的价格锁定未来的消费权。这种消费模式对制造商和消费者都有利,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是社会的一个发展方向。面对存在的问题,引入信任原则可以更好地解决相关矛盾,保护消费者权益,使预付费消费健康可持续发展。

标题:预付式消费应引进信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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