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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4月12日电今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对梅辛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辛人寿”)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美人寿因相互保业务遭罚93万 回应:创新中还需学习思考

经调查,梅辛人寿有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使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在“相互保险”业务中,梅辛人寿通过调整产品参数,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和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当时的董事长约翰·杨和当时的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曾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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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在“互保”业务中,梅辛人寿向保险消费者传达了“互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错误信息,以及参与会员第一年只需一两百元的误导信息。当时的董事长约翰·杨和当时的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曾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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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梅辛人寿、约翰·杨和曾卓提出陈述和抗辩,申请免除、减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首先,鉴于未按要求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梅辛人寿理解“相互保险”业务参数的调整适用于第2条第3款。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集团保险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第二,针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行为,梅辛人寿认为产品备案公示是客观事实的陈述,可以合理估计参与成员第一年的出资额在一、二百元左右。 第三,约翰·杨认为他不是负责“互助保险”项目的领导,他作为董事长的职责不包括日常具体的项目管理,他也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四,曾卓认为他是“互助保险”项目的负责人,而不是负责人,不应该对涉嫌违规操作的“互助保险”业务的执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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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认为:一是在“互保”业务中,中美人寿通过调整产品参数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和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也不适用《关于促进集团保险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第二,“相互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是没有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产品宣传是将产品符合性的错误信息归档后传达给消费者;“互保”采用后付方式,导致分摊金额的不确定性,向消费者传达参与会员第一年分摊金额只需一两百元的信息是误导性的。第三,根据检查中获得的会议纪要和调查笔录,约翰·杨带头参与了“互助保险”项目的重大决策,曾卓作为“互助保险”项目的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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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银监会决定实施以下处罚:

一是梅辛人寿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170条,梅辛人寿被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171条,约翰·杨受到警告并被罚款8万元,曾卓受到警告并被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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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梅辛人寿保险公司欺骗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161条的规定,梅辛人寿保险公司被罚款25万元;根据该法第171条,约翰·杨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曾卓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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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梅辛人寿表示,作为一家新的保险机构,公司一直在努力探索普惠金融和共享经济的实践。基于自助、互助、助人的初衷,是更多消费者享受保险保障的动力和使命,从未想过也不会故意欺骗消费者。但是,在创新的过程中,还有很多事情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各项监管制度的细致研究,与监管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报告和沟通,加深对业务发展中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理解。在未来的日子里,不要忘记你的首创精神,将在社会的监督和监督下继续坚持创新,为会员和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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