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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晚,国海证券(000750) (000750.sz)披露了其2019年度报告。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6亿元,同比增长67.73%;上市公司股东应占净利润4.88亿元,同比增长566.80%;上市公司股东应占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4.8亿元,同比增长683.94%;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38.1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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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海证券净资产加权平均收益率为3.54%,同比增长3.00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加权平均回报率为3.48%。

国海证券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为:在公司现有股本总额54.45亿股的基础上,每10股向公司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0.35元(含税),不派发股票股利,利润总额为1.91亿元。合并报表中现金股利占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应占净利润的比例为39.07%,剩余未分配利润7.72亿元转入下一年度;2019年,公司不会将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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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在国海证券主营业务分类中,信贷业务经营收入同比下降。

报告期内,国海证券零售理财业务营业收入7.6亿元,同比增长2.82%,营业利润率10.52%,同比增长2.07个百分点;公司金融服务业务营业收入2.11亿元,同比增长11.56%,营业利润率13.30%,同比下降1.71个百分点;销售交易和投资业务营业收入9.52亿元,同比增长1458.00%,营业利润率62.98%,同比增长245.54个百分点;投资管理业务营业收入9.36亿元,同比增长65.34%,营业利润率50.24%,同比增长21.15个百分点;信贷业务营业收入2.64亿元,同比下降10.36%,营业利润率-45.44%,同比下降108.0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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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海证券完成2个ipo承销项目,承销金额10.44亿元;完成2个追加承销项目,承销金额8.63亿元;承销19只债券(含联合债券),承销金额85.03亿元。

2019年,国海证券的信用减值损失为4.31亿元,主要是根据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3.54亿元,基金坏账损失1269.79万元,债权投资减值损失2768.91万元,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3270.67万元,其他金融资产减值损失504.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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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9年,国海证券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为258万元,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2019年,国海证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为2858.41万元,其中11名高管年薪超过100万元,8名高管年薪超过200万元。

其中,监事黄年薪285.39万元,副行长严年薪328.71万元,副行长陆凯年薪401.64万元,副行长兼首席财务官谭志华年薪239.31万元,副行长蓝海航年薪173.5万元,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吴凌祥年薪176.13万元,副行长杨立平年薪332.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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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海证券共有2,576名员工,包括母公司的2,055名员工和主要子公司的521名员工。在所有员工中,有26名医生,741名硕士,1607名本科生,174名大专和28名高中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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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海证券应付工资为6.19亿元,同比增长69.34%,同比增长3.65亿元。

2019年,国海证券为员工支付的现金为9.59亿元,而去年同期为10.79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19年国海证券员工的年薪和福利总额为12.13亿元,按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和福利为47.09万元。

2019年,国海证券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2019年5月23日,江苏省证监局作出《关于向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警示函办法的决定》(第2019/46号),因公司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募集资金未用于约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的委托管理事务报告均披露发行人募集的资金已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或偿还贷款。江苏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向该公司发出警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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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海证券涉及16起股票质押诉讼。

第一个案例是公司起诉世茂、牟鹏、魏谋谋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违约(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以来,诉讼公司已在各次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0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生效。鉴于被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1月11日,本院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桂01 2157号),决定立案,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转让部分基金292.81万元;2020年3月9日,法院将该部分转让给公司执行基金。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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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是由于股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本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权益(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以来,诉讼公司已在每份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2月6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将执行款划入公司账户;2019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人民币22,960,600元;2019年12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裁决(2019广东省0304支第6629号),裁定本案应当结案。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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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案例是公司起诉何某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违约。(1)本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和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对应的交易(标的证券约定数量分别为548万股和96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分别为5900万元和9900万元。之后,被告分别购买了865万元和1475万元。诉讼公司,2019年9月26日,法院传唤原被告进行调解。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2)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标的证券约定数量为87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9000万元,之后480万股相继质押,利息返还72万元)对应的交易,因被告未能履行业务协议约定的全部回购义务。 经与被告多次协商仍未达成协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上述事实和原因,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本金9000万元,利息907.88万元,违约金2749.5万元,滞纳金11.28万元; 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合同计算,直至被告实际还清本息;被告向公司质押的1350万股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年3月3日,本院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桂01民初字第272号),决定立案受理。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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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案例是公司起诉陕西某公司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违约(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以来,诉讼公司已在每份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8月13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桂01民初字第934号),法院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本金3315万元,利息40.3万元。公司有权将被告向公司质押的500万股股份的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10月9日,公司收到被告提交的上诉;2020年2月24日,该案移送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桂民中2020第29号案件);202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桂民中2020第29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名下价值3792.82万元的财产;2020年3月19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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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案例是公司起诉邵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违约(自2018年第三季度以来的定期报告中已披露)。目前的进展情况如下:法院计划于2019年5月29日举行听证会,由于被告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决定推迟听证会。鉴于被告与公司协商,2019年12月24日,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计划于2020年4月10日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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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起案件,该公司因违约起诉一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以来,诉讼公司已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鉴于被告未能签署判决书,2019年11月7日,法院开始宣布交付程序;2020年1月22日,本案判决生效;2020年3月17日,本院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桂01支2020第573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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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起案件是本公司起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违约的案件(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以来,诉讼公司已在各次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桂01民初字第3400号),决定立案受理。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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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起为公司诉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案(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各期定期报告均有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9月23日,公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审字第4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陈的管辖异议,维持原判。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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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起为公司诉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案(自2018年度报告后,诉讼公司已在各次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0月8日,本公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审字第45号)的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陈的管辖异议,维持原判。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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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起为公司诉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案(自2018年度报告后,诉讼公司已在各次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9月23日,本公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审字第46号)的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陈的管辖异议,维持原判。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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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起案件是关于公司起诉陈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违约。(1)鉴于本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所对应的交易(标的证券约定数量为462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8亿元,被告已回购660万元,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以来的各次定期报告中均有披露),目前的进展情况如下:鉴于被告未能履行判决,本公司于2019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1月15日,本院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桂01知2207号),决定立案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转让部分执行基金5.02万元;2020年3月6日,法院将该部分转让给公司执行基金。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2)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对应的交易(标的证券约定数量为310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2亿元,被告购买440万元,补充质押963.5万股。诉讼公司已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2月,2019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9)桂01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本金1.16亿元,利息711.58万元,违约金2576.18万元,滞纳金31.71万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合同计算,直至被告实际还清本息;公司有权将被告向公司质押股份的拍卖和出售所得优先受偿;受理案件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年2月7日,法院判决生效,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3月13日,本院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桂01民初字第506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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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起案件是本公司起诉贵州某公司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违约(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以来,诉讼公司已在每份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0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调解,2019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桂01民初字第2564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公司支付本金209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公司。本案诉讼费用;在上述确认的金额范围内,被告质押的350万股股份及相关股权价值4900万元,公司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履行相应义务后或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的财产足以清偿相关支付义务,公司同意减半收取违约金。鉴于被告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公司于2020年1月7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1月10日,本院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桂01知〔2020〕45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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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起案件是公司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某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违约的案件(诉讼公司已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保全通知书》(2019年桂01保修单第333号),法院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股权及股权范围1.51亿元。鉴于被告赵某某未签署相关文件,本院公布了起诉状副本和法院传票公告,计划于2020年2月20日开庭审理;2020年2月20日,法院决定推迟审判。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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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起案件是本公司因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起诉一家集团公司的案件(诉讼公司已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0月31日,公司向法院申请查封财产;2019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桂01民初字第3043号),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价值6056.68万元的财产。2019年11月26日和2019年11月29日,法院分别发出《查封财产通知书》(2019桂01质保书第396号)和《查封财产通知书》(2019桂01质保书第396号),法院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股权和证券账户60,566,800元。2019年12月16日,法院发出《传唤书》(桂01民初字第3043号),计划于2020年2月17日开庭审理;2020年1月14日,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20年2月17日,法院决定推迟对此案的审理;2020年2月24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桂01民初2019第3043号),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2020年3月11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保全通知书》(桂01 2019质保书第396号之二),法院冻结了部分此前被冻结的股份;2020年3月17日,被告对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答辩。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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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日为2016年7月5日,公司与一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随后公司与被告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公司根据交易协议的约定向被告融资交易资金,并办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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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10月18日,被告未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回购或补充质押义务,构成违约;2019年12月10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97亿元,利息1904.33万元,违约金3999.1万元,滞纳金24.88万元(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截至2019年9月23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合同计算,直至被告实际还清本息。被告向公司质押的股份,公司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险费。2019年12月19日,本院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桂01民初字第3417号),决定立案受理。2019年12月23日,公司向法院申请查封财产。2019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2019桂01民初字第3417号),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56,283,200元的财产。2020年1月6日,法院发出《查封财产通知书》(桂01知保字2019第489号),但未发现被告的财产可供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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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2018年4月26日,本公司与陈某(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随后本公司与被告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并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公司根据交易协议的约定向被告融资交易资金,并办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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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10月16日,被告未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回购或补充质押义务,构成违约;2019年6月3日,深圳市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和成都市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3)分别与本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上述被告分别以四川某公司和成都某公司的股权质押被告公司的债务,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2020年1月17日,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15亿元、利息598万元、违约金2610.5万元、滞纳金7.42万元(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1月14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合同计算,直至被告实际还清本息。公司对三被告质押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险费。2020年2月26日,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桂01民初字第211号),决定立案受理。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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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海证券有两起涉及资产管理计划的诉讼。

第一种情况:因“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二期)”违约,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金杯鹰安信一号集体资产管理计划起诉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新达担保有限公司。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根据整体债权及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将优先债权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公司代表的集体计划为普通债权人)。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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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由于“国海李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集体资产管理计划进取性级别及差额补偿义务人”违约,公司作为管理人,起诉进取性客户杨燕青发生财务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自2017年半年度报告以来,诉讼公司已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桂01民初字第178号,2017年),判决被告支付补充资金4462.1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90.96万元为基础,日利率0.05%,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被告李明集团和被告林俊支付赔偿金3100万元;拒绝公司的其他索赔。2019年12月23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诉讼事项不构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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