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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金融3月18日今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了关于PICC侵犯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的通知。

通知指出,经调查,PICC人寿通过河北、成都等六家家电销售中心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宣传失实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保险”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的行为;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妈妈乐儿童疾病住院保险”产品未按要求使用注册保险费率;存在提供和编制虚假报告、文件和资料的行为,如客户信息数据不真实、部分涉及追溯管理的虚假业务、原中国保监会2017年提交的个人医疗索赔数据不真实等。

人保寿险电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保险费率 共计遭罚33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PICC人寿保险公司罚款338万元。其中,PICC人寿保险公司被罚款135万元,6家售房中心被罚款80万元,15名个人被行政处罚1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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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PICC人寿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违法违规行为:

1.通过销售业务欺骗投保人

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PIC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中心、成都销售中心、郑州销售中心、重庆销售中心、深圳销售中心、广东销售中心通过销售渠道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不实宣传,欺骗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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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PICC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当时,PICC人寿保险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汪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当时河北销售中心副总经理郑、郑州销售中心副总经理邓灵川、重庆销售中心总经理刘、深圳销售中心经理、广东销售中心总经理黄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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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网上销售业务欺骗被保险人

PICC人寿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保险”产品存在虚假宣传问题。“100万自驾车保险”产品销售页面中“非意外死亡/完全伤残”的部分保险责任描述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但“意外住院补贴”的保险责任描述只是单方面的,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到期退货描述为“已付保费+5%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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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PICC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当时,PICC人寿保险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汪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未按要求使用注册保险费率

PICC人寿在支付宝平台上销售的“妈妈乐儿童疾病住院保险”由三个附加保险组成:PICC人寿学生平安意外保险(主保险)、学生平安定期人寿保险(A部分)、学生平安意外医疗保险(A部分)和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部分)。保险费总计200元,保险期为一年。其中,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保险(A段)报价为68元,与原中国保监会上报的条款费率相比,上报执行的保费分别为5.3元(含社会保障)和5.88元(不含社会保障),费率上涨了10.5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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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PICC人寿保险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汪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提供和准备虚假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一是客户信息数据不真实,存在被保险人核心业务系统的联系电话与客户退货系统的最终退货电话不一致,注册被保险人的联系电话不是自己的电话号码等问题。二是一些涉及追溯管理的业务是虚假的,我行代理的业务存在PICC人寿销售人员追溯录像的问题,上述所有业务公司都向我行支付了手续费。三是2017年提交的个人医疗索赔数据不真实,存在案例数据缺失、字段提取不符合相关通知要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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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的、时任人寿保险公司总裁助理的廖、时任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的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李学斌,时任PICC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保险部总经理;陈霞,时任PICC人寿保险公司集团保险部副总经理;赵忠良,时任PICC人寿保险公司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袁俊,时任PICC人寿保险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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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事实,PICC人寿及相关人员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然而,它们在经过银监会审查后未被接受。

基于此,银监会决定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PICC人寿保险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河北销售中心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成都销售中心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对郑州销售中心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对重庆销售中心处以十万元罚款,对深圳销售中心处以十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郑给予警告,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对邓灵川、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蒋本川、黄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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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网上销售欺骗投保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PICC人寿保险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通过售电和网上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根据《保险法》第171条,张志亭和汪聪分别被警告和罚款1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注册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170条,决定对PICC人寿保险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第171条,决定对汪聪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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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提供和编制虚假报告、文件和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170条,决定对PICC人寿保险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廖、张志亭、、、司聪、分别予以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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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指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处罚决定送达后将通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行中的任何一家进行同业支付。逾期的,每天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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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得中止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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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进行了延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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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如销售行为可追溯制度落实不到位、可追溯基础管理不到位、部分可追溯视频质量检验结果未反馈给保险公司等;以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支行、巩义市支行、平顶山站河支行为代表的人民保险,涉及追溯保险业务,存在虚假代理业务行为。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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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银行共被罚款200万元。其中,农业银行总行罚款50万元,三家分行共罚款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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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人寿保险业务,存在违反审慎管理规则的行为,如销售行为可追溯系统实施不到位,系统实施文件制定滞后,可追溯视频未传至保险公司或缺失,质检业务不合格比例较高;江苏省邮政储蓄银行如东支行的销售人员将固定收益用于分红保险产品,欺骗投保人。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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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邮政储蓄银行被罚款共计80万元。其中,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罚款50万元,江苏省如东县支行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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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表示,此次检查是对银行和保险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始终坚持严格监督的原则,发现问题要一起查处,一起核实,一起严惩。各银保机构要围绕电话营销、网络保险、追溯管理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混乱局面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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