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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8月3日电(记者常石赵雅芝)近日,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的一项刑事判决显示,本溪市城乡信用合作联社石桥子信用合作社前主任、付嘉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唐殿普犯有转移高额贷款、非法出借贷款、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940万元。

本溪市石桥子信用社原主任高利转贷非法获利920万元 获刑十一年

具体而言,2012年8月,唐殿普与另一被告李某合谋,在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本溪市城乡信用社富谋信用社获得银行贷款2390万元,并以每月3%的利率向威海凌钢房地产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经调查,唐殿普、李贷款利差8,804,385.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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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至6月,唐殿普、李通过名义借款和虚构借款用途,合谋从本溪市城乡信用社营业部获得贷款人民币1600万元,并以每月5%的利率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经调查,唐殿普、李贷款利差为395,8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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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唐殿普、李利用借款名义和虚构贷款用途从银行获得贷款,并通过高利润转贷获得贷款利差共计9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6年,唐殿普就因涉嫌非法发放贷款被取保候审;2017年,他因涉嫌接受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而被刑事拘留。本溪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发放贷款、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判处唐殿普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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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唐殿普、李利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贷款为目的,以高利润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高利润转贷罪。公诉机关指控他有罪,应该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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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唐殿普因挪用高利润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925万元;非法发放贷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他被判处11年零6个月监禁,罚款940万元。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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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唐殿普、李非法所得9,200,268.49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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