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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8月21日电(记者曾强、实习记者张艺洋)近日,中国判决文件网披露了对榆次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榆次农村商业银行)北田支行行长及其下属贷款人员非法贷款3000万元的二审刑事判决。

榆次农商行支行长违法放贷3000万 判刑六年罚13万

根据刑事判决,原审发现,2015年10月,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向榆次农村商业银行北田支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时任行长安排贷款专员杜健、贷款专员刘(异地)对该公司贷款进行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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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农村商业银行北田支行作为第一个3000万元的调查岗位,没有调查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晋中鹏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轮胎购销合同是虚假合同)。贷款人杜健作为3000万元贷款的主要协调人,没有对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进行实质性调查,只是根据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判断了贷款主体的经营情况、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没有对该公司提供的5751万元轮胎销售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担保人太原不可知慢装连锁有限公司负债经营,不具备3000万元贷款的担保条件,无还款能力,未进行实质性审计。该笔贷款的另一担保人山西鼎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是岳某(另一案)的实际控制公司,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能力,是空空壳公司,因此未进行实质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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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健、刘并未对担保公司的经营、贷款资格、担保资格、担保能力进行实际调查,仅根据其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对担保公司的经营、贷款资格、担保资格、担保能力进行了判断,并出具了贷前调查报告。在杜健作为第一调度员、刘作为第二调度员的报告上签字后,没有检查任何虚假信息,在签署调查报告后将贷款信息报总行审批。2015年11月25日,总行召开贷款审查会议,张永平出席并汇报,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审查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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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后,杜健未履行贷后管理职责,贷款3000万元被岳挪用。该笔贷款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1日、2016年2月5日、2016年3月21日分四次结息,共计579,776.43元。截至事件发生时,仍欠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1476758.57元。贷款欠息两个月后,杜健向榆次农村商业银行提交了借款企业资产保全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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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还发现,张永平、杜健在被调查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前往调查。

鉴于上述犯罪事实,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健犯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金0702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1 .被告人张永平犯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2.被告人杜健犯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榆次农商行支行长违法放贷3000万 判刑六年罚13万

宣判后,被告人张永平、杜健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二审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永平、杜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均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部分法律适用错误,罚款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判断结果如下:1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第46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被撤销,即被告人张永平犯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款50万元;被告人杜健犯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平犯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健犯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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