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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18日电(中国青年报新闻网记者桂杰)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本院日前发布了第11批指导性示范案例,对检察机关性侵犯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办案指导。 这个指导案例有骏某猥亵儿童事件、齐某强奸、猥亵儿童事件、某虐待事件。

“非直接身体接触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在骏某猥亵儿童事件中,被告骏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强迫其发送自拍裸照给他看。 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骏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从重处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该指导案例进一步证实,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非直接身体接触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在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齐某利用其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奸两名幼女、猥亵多名幼女,该案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检检察长列席最高法审查委员会发表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齐某强奸案, 决定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该指导案例对各地检察院依法准确掌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评价标准,对强奸幼女“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规定提出了确定指导意见。

“非直接身体接触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在一次虐待事件中,受害者小田长时间被继母多次殴打,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水平。 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某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庭对被告人作出了某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对某罪犯犯了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禁止被告人对某人再次对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 该案的处理进一步表明,检察机关重视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检察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非直接身体接触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最高检查机关表示,最高检查以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件等3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为指导案例,表明检察机关坚决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态度,另一方面通过指导案例找出法律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适用的问题,统一认知、法律

“非直接身体接触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

在骏某猥亵儿童事件中,被告骏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强迫其发送自拍裸照给他看。 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骏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从重处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该指导案例进一步证实,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非直接身体接触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在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齐某利用其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奸两名幼女、猥亵多名幼女,该案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检检察长列席最高法审查委员会发表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齐某强奸罪。 决定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该指导案例对各地检察院依法准确掌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评价标准,对强奸幼女“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规定提出了确定指导意见。

“非直接身体接触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在一次虐待事件中,受害者小田长时间被继母多次殴打,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水平。 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某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庭对被告人作出了某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对某罪犯犯了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禁止被告人对某人再次对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 该案的处理进一步表明,检察机关重视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检察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非直接身体接触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最高检查机关表示,最高检查以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件等3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为指导案例,表明检察机关坚决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态度,另一方面通过指导案例找出法律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适用的问题,统一认知、法律

“非直接身体接触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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