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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农夫山泉企业询问“甜从何来”。不久,农夫山泉回函给予了答复,但颜先生仍不满意。其后,他又3次致函追询,对方未再给任何答复。2002年3月15日,颜先生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农夫山泉“赔偿因维护知情权所支出的1元钱”,邗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颜先生胜诉。农夫山泉企业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最后,扬州中院以“农夫山泉企业回信已履行答复义务”,“被上诉人已享有知情权”为由,判决颜先生败诉。

然而,颜先生对此结果十分不满,“农夫山泉至今仍未提供‘有点甜’的科学依据,我的知情权并未真正得到维护。即使把这场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我也不言放弃!”他表示,近日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向省人大反映情况,请求个案监督。(朱鹏元)

标题:“质疑“农夫山泉有点甜”客户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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