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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于年5月22日修改并通过国土资源部第一次部务会议,现在公布,从年7月1日开始实施。

部长徐绍史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法

(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六次部长事务会议通过,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一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比较有效地处置和完全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集约用地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河南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有偿采用合同,或制定决策书的约定、规定,劳动开发日超过一年后仍未劳动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河南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开工开发了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开工开发的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中止建设经过1年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开发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河南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处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规章,促进利用,保障权益,遵循新闻公开的大体。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事业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事业。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涉嫌定价方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天内展开调查验证,向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出具《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河南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人应当在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根据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书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复印件。

(一)国有建设用地采购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复印件及提交资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咨询当事人和其他证人

(二)现场调查、拍照、摄影;

(三)查阅和复制关于被调查者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实验者就土地权利及录用问题进行证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劳动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证明资料,审查属实的,依照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河南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一)由于没有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有偿采用合同或者决定书的约定、规定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项目不具备劳动开发条件的。

河南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人不能根据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有偿采用合同,或者发行决策书约定、规定用途、计划和建设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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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发表了相关政策,需要编纂约定、规定的计划和建设条件的。

(四)不能劳动开发处理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的一些事项等的

(五)不能通过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开始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调查确认,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向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人提交《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采购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闲置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和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证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发行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以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人姓名、闲置时间等新闻。 因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通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河南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闲置土地新闻,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地在处置未完成之前,有关情况必须长时间公开。 闲置地处置完毕后,必须立即取消有关情况。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根据本法第八条规定情况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法处置。

(一)延长开工开发期限。 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劳动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劳动开发日开始,延长劳动开发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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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根据新的用途或新的计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根据新的用途或新的计划条件计算、缴纳或归还土地价款。 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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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安排临时录用。 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等待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从安排临时录用之日起,临时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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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商有偿回收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

(五)调换土地。 清算土地价款,执行项目资金,依法改造成闲置状态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同等、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涉及土地出让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土地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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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规定其他处理办法。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劳动开发时间根据新的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计算。

符合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法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八条规定情况外,闲置土地按下列方法解决。

(一)劳动开发不到一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人发放《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决定书》,根据土地出让或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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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开发未持续两年以上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国有建设用 闲置地设有抵押权的,并抄袭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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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的决定之前,书面通知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人有权申请听证。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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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决定书》和《回收国有建设用地的录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复印件。

(一)国有建设用地采购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则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法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证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从《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回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注销登记,提交土地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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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对《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注销国有建设用地采购权,不提交土地权利证明书的,直接公告国有建设用地采购权注销和土地权利证明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回收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使用。

(一)根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明确新的国有建设用地采购权人的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耕作条件没有破坏,最近不能安排建设项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农业。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利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当地现状在当年的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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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预防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给的土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而导致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明确;

(2)已切实进行配置补偿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确定地块的位置、采用性质、容积率等计划条件。

(五)具备开工开发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有偿采用合同或者拨打决定书的,应当对项目的劳动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确定的约定、规定。 约定和规定开工开发时间,必须综合考虑开工开发必要的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现实情况,为开工开发确保合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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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特殊情况,劳动开发日约定、没有规定或者约定、规定不确定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劳动开发日。 实际交付土地的日期和时间以交货确认书的明确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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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开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卡,公布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劳动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积地、炒地的,在依照本法规定解决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该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人申请新用地

河南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宗向土地市场动态监视和监督管理系统登记备案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新闻。 闲置地按规定处置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更新该土地相关情况。

河南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地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按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交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闲置土地的消息。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状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措施限制新的建设用地增加,促进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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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有偿采用合同或者决定书的约定、规定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因此项目不具备劳动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河南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职工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理用地申请进行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未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实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劳动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要挖深基坑项目,基坑开挖完成。 采用桩基项目,所有打入基桩的其他项目,基础工程完成了三分之一。

投资额、总投资额: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转让价款,支付价款,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金。

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标题:河南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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