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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于29日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根据草案,建议将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0000元),并首次提高儿童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和房租等特殊附加扣除额。你对这次修订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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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成员:

受国务院委托,我在此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深化税制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的扣除,合理减轻负担,鼓励群众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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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送审稿)》。草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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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订的总体思路

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修订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修订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补充和完善保障改革实施所需的内容。其他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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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有住所或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无住所的个人,对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在中国无住所或无住所,或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来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般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存在差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两类纳税人本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的概念分类。为适应两类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改革在征税方式上的不同要求,促进税法及相关税收条约的实施,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判断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在华居住时间从目前的1年调整为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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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部分劳动收入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计税方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分为11类,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要求,结合目前的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草案包括工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四项劳动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应纳税所得额的分类应适当降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调整为“营业收入”,不再保留“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应根据具体情况纳入综合收益或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仍实行分类征税,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单独计算。(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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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首先是综合所得税税率。在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45% 7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将按月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对部分税率等级进行优化调整。具体来说:扩大3%、10%和20%的低税率水平,将3%的税率水平提高一倍,并将部分现行税率从10%下调至3%;大幅扩大10%的税率,现行税率为20%,并将部分收入的税率由现行税率的25%降低到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收入的税率下调至20%;因此,25%的税率将被降低,30%、35%和45%的税率将保持不变。(第3条和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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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经营所得税率。在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税率的基础上,保持5%至35%的五级税率不变,并适当调整各等级税率档次,最高等级税率档次下限由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第3条和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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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综合收入基本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和薪金的基本扣除标准是每月3500元。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去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收入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该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多种因素,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按照这一标准,结合税率结构的调整,工资、薪金等综合收入纳税人的税负总体上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明显下降,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本标准统一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不保留特别附加扣除(1300元/月)。(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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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提高了综合收入基本扣除标准,明确了继续执行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依法确定的特殊扣除项目,同时增加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附加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费、继续教育费、大病医疗费、住房贷款利息、房租等。特别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更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公平。(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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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十分普遍。为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考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赋予税务机关对个人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转移财产、在海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的商业安排以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依法补税并加收利息。(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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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的税收征管方式,进一步完善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

请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解释是否恰当。

先前的报告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初审争议在哪里?

资料来源:西郊民巷23号

最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已提请初步审查。第23小组将带您在小组回顾中了解税法修订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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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征点是5000元/月还是更高?

这一次,工薪阶层担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在5000元/月,或60000元/年。

对此,委员会委员尹仲卿表示,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受三个因素影响,第一是员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是物价的变动水平,第三是居民的消费水平。从这三个因素来看,过去七年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约为7%,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年均增长约为2%。从3500元增加到5000元是不够的。既然经济在发展,我们需要扩大内需。在整个收入格局中,居民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通过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基本成本扣除标准可以提高到6000元或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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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李晓东也认为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点低。“从3500元到5000元,增长了40%左右。然而,当这个数字在2011年实施时,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是48万亿元。2017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82.7万亿元,同比增长近70%。”综合考虑,建议将价格定在8000元至100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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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大代表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应“一刀切”,应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综合因素。

鲜铁专员建议,免税额和扣除标准应根据各地区人均基本生活支出水平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消费水平来设计,而不是设定国家标准。“个人免征额的设定应主要参照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同时考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和地区差异。中国幅员辽阔。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很大。全国统一的成本扣除没有充分考虑到各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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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蔡仪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蔡仪说,起征点已经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但是,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我们能否考虑到地区发展、经济不平衡和不同的消费水平,能否授权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法律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标准,并报全国人大备案?例如,广东和上海可以考虑8000元到9000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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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成员建议,应科学计算豁免额,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陈思喜委员建议定期调整起征点和应纳税额,例如每三年或每五年调整一次,让每个人都有所期待。我们还应该提高应纳税额的起征点和计算方法。需要对应该在哪里设定门槛以及如何更科学地确定门槛进行深入研究。可以考虑根据收入中位数和一定比例来确定每个档次的起征点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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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别额外扣除:你能多考虑一个旧的和一个小的吗?

该草案的重点之一是增加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在议员和NPC议员看来,这种福利应该更强大。

委员会成员许说,目前中国人口结构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老龄化和儿童数量减少。截至2017年底,中国老年人口已达到2.41亿,占17.3%。2017年,最初的说法是,在放开二胎政策后,生育率可能会相对大幅上升。因此,2017年新生人口仅超过1700万,比2016年减少63万。目前,基本上是“973”供养老人,即90%在家供养老人,7%在社区供养老人,3%在机构供养老人。因此,应该考虑对赡养老人的费用进行特别扣除,并且应该包括在内。由于实行二胎政策,应该考虑对0至3岁婴儿的护理费用进行特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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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春议员亦建议在现有的拨款中增加两项,一项是老人开支,另一项是照顾婴幼儿的开支。提倡尊老爱幼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如今,抚养比迅速上升,几个年轻人面对着一群老人。忽视这种情况是不合适的。婴幼儿也是如此。税法不照顾婴幼儿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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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委员陆健建议,在确定特别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时,应考虑子女的教育支出。中国的儿童教育支出主要集中在幼儿园、高中和大学,希望这些阶段特别是大学阶段的费用削减比例能够提高。在大病医疗费用方面,应重点关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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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王军建议,独生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应纳入特殊附加扣除范围。在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时,国家还承诺解决养老问题。当时有人说“独生子女好,养老靠国家。”现在这些“独生子女”家庭已经面临养老问题,所以“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所需的资金应该作为国家对这些家庭的政策补偿纳入特别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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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纳税:个人还是家庭?

委员会成员彭波建议,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考虑家庭人均收入。在这两个家庭中,一个是夫妻双方都有工作,他们的月收入是4500元,根据新的税收标准,这还不够交税。然而,这个家庭的实际月收入是9000元,而另一个家庭的丈夫如果月收入是6000元就要交税,而他的妻子不工作,所以月收入6000元的家庭要交税,而月收入9000元的家庭不用交税。如果我们简单地计算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的人均收入,在公平性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方面就会出现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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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余少华建议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许多家庭失业,有些家庭残疾。这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在工作。这个人的工资超过5000元,还要收税,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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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宋洋建议,考虑增加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设置。个税的计税单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居民的税负水平,而且还影响着居民在婚姻、劳动力市场等领域的行为,因此选择什么样的计税单位非常重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单位是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够真正做到税收入库顺畅,征管相对简单。然而,如果我们只考虑个人的税收负担,而忽略了个人背后的家庭负担,我们就不能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在综合分类计税的方法下,计税单位应该增加家庭因素。建议在充分考虑家庭整体负担的前提下,对家庭成员一年内的所有收入进行综合征税,这样有利于税收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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