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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家长在购买房产时,出于各种原因,直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登记房产,认为登记的房产是他们子女的房产,没有人可以使用,从而避免税费,避免家庭破产的风险,避免债务。

西安一父亲借款300万未还 女儿名下房子被查封

最近,Xi市未央区法院审结的一个案件显示,以未成年子女名义登记的财产不一定是该子女的财产。

母亲刷卡支付30万英镑购房款

我女儿说她用了她的压岁钱

赵和田结婚了,育有一女。2013年,她上高中的女儿小昭买了一栋房子。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我母亲田用银行卡一次性支付了30万元。之后,产权登记,登记的产权是小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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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由于业务需要,赵向他人借款300万元。期限届满,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申请查封了以小昭名义登记的财产,并办理了查封手续。小昭反对执行死刑,理由是被没收的财产是他自己的。法院做出了强制执行裁决,驳回了其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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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昭拒绝受理此案,并对案外人提起诉讼。庭审期间,小昭表示,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是他的压岁钱,由小到大,由母亲保管。这位母亲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称她女儿从小就从长辈那里收到了更多的礼物,总金额达数百万元,是她代自己保管的,所以她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了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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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没有证明购买价格是礼物

这所房子仍然是这个家庭的共同财产

调查法官认为,原告小昭购买涉案房屋时正在一所高中学习,称涉案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他应对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原告声称购买价款为赠与收入,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存款与其监护人的存款高度混淆,后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控制。因此,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名下,但仍属于赵家共有财产。原告拒绝接受上诉,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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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孩子的名义登记的财产是孩子的吗?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扣押和执行?

据办案法官介绍,《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凭证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凭证。”但是,第33条规定:“对财产权的归属和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该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投资者不是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确定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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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定和约定的情况除外。作为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一般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他们的日常生活费用也由父母承担。因此,除了从合法来源获得的财产,如继承、奖励和他人赠与,其余财产实际上来自父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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