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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权让利的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切实规范保险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评估师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5月1日施行 新增行业自律规则

《条例》共8章111条,主要包括经营条件、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要求和程序,规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要求,在加强自律管理和严格法律责任方面做出新的制度安排。该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生效。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5月1日施行 新增行业自律规则

在《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条例》和《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新的市场形势和监管面临的新环境,特别是2014年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以来,完善了相关制度。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5月1日施行 新增行业自律规则

首先,规定操作条件。落实《资产评估法》对设立机构的正式要求,明确保险评估机构应以公司或合伙形式设立,并对评估人员在股东和合伙人中的比例以及机构中评估人员的最低人数提出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国家保险公估机构和地区保险公估机构。以负面清单形式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股东、合伙人诚信的审查。规定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在备案公告发布前,保险公估人不得开展保险公估业务。考虑到保险公估的实际操作,要求有一定的营运资金并实行托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5月1日施行 新增行业自律规则

二是加强事后监督。已完成备案的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持续遵守《资产评估法》和《条例》的相关要求,实行保险公估机构年度报告制度。优化分支机构管理,有效防止内控较差、潜在风险较大的保险公估机构乱设分支机构。强化保险公估机构的管控责任,要求其采取整改、停业、撤销存在潜在风险的分支机构等措施。承担《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监管办法》中关于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引入执业注册管理,明确保险公估人是执业注册的主体,应当为从业人员进行执业注册。明确保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行为监管,保持无系统性风险底线。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5月1日施行 新增行业自律规则

第三,规范市场运行秩序。明确规定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加大对出具虚假公估报告的处罚力度。保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信息安全。规范评估程序,要求保险公估人指定至少两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其接受的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报告应由至少两名承办业务的从业人员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完善风险防范流程,要求保险公估人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并对职业风险基金的存款比例和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做出详细要求。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5月1日施行 新增行业自律规则

第四,新行业自律。要求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则,对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人实施自律管理,并参照《资产评估法》规定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范围。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人必须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5月1日施行 新增行业自律规则

《条例》的颁布是中国保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明确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优化保险公估监管体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为实现保险公估从营业执照到业务备案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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