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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3月16日报道,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

保监会:调整四川等7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

财产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下列范围内制定商业汽车保险独立承保系数和独立渠道系数的调整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保监会:调整四川等7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

(1)在四川保监局管辖范围内,独立承销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65-1.15],独立渠道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65-1.15]。

(2)在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保监局辖区内,独立承销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70-1.15],独立渠道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70-1.15]。

(3)在新疆保监局管辖范围内,独立承销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75-1.15],独立渠道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75-1.15]。

标题:保监会:调整四川等7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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