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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几个晚上,杨明(化名)晚上都睡不着。他无法理解,但他被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赔偿1000万元,因为他在qq群中转发了两张图片和一句话,帮助碧桂园的“平台”辟谣。

“散布谣言”致销售额下滑?男子被兰州碧桂园索赔千万

2017年11月,一段关于“兰州碧桂园大楼倒塌”的短片在许多微信群、qq群和各种视频平台上流传。杨明看到后,顺手将两张被怀疑是谣言的碧桂园倒塌的照片转发给了他所在的兰州碧桂园的一个房地产业主小组,并加了一句:“世界上怕乱的人多着呢。”出人意料的是,正是这三条信息让他提起了一场涉及数千万人的诉讼。

“散布谣言”致销售额下滑?男子被兰州碧桂园索赔千万

▲兰州曼阳明(化名)被兰州碧桂园起诉,索要梨园视频1000万元截图

焦点1:转发位置是恶意的吗

主人的本意是“世界上有许多人害怕混乱”?

去年11月11日,杨明看到许多聊天团体和朋友转发了一段8秒钟的视频,视频内容是“兰州田园风光”,视频中一栋建筑倒塌。看完之后,很多网友都坐了下来,认为兰州碧桂园的建筑倒塌了,纷纷转发评论。杨明看完视频后立即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作为兰州碧桂园的主人,我对碧桂园的房子非常熟悉。视频中的建筑风格乍看起来并不像碧桂园。”然而,随着视频的流行,杨明的亲戚朋友特意打电话给他询问他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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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明(化名)看到了朋友圈某人发来的视频来源的相关照片。

后来,杨明看到他的朋友圈里有人发了一张视频来源的照片(这是执法部门2017年11月8日在河北省保定市爆破违章建筑的视频),并附上一篇文章说,“我不知道造谣者是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样,就证实了杨明的怀疑。随后,杨明将其他小组讨论大楼倒塌视频的聊天截图,以及视频中的截图发给了他的业主小组,称“世界上有很多人害怕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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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qq群中的两张照片和给被调查者的一句话

该公司起诉“故意传播和故意挑衅”

然而,几天后,杨明接到当地公安局经济调查大队的电话,说兰州碧桂园报案,认为他散布谣言,要求公安局立案。最后,经过调查核实,公安局拒绝立案。几天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了杨明,称兰州碧桂园已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其送达了原告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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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州碧桂园在诉状中写道:“被告阳明是原告的所有人。2017年11月11日15: 00左右,被告发布了一段名为“兰州碧桂园热”的视频,视频显示一栋建筑倒塌。在被告的故意传播和故意挑衅下,视频被许多业主转发,并迅速在公共媒体上发酵,给碧桂园的销售和商誉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责令被告在多个媒体平台上发布澄清信息,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经济和商业损失共计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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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阳明,兰州碧桂园还起诉了另一位姓陈的业主,也是因为它被怀疑在微信群中转发了大楼倒塌的视频。

▲照片由原告兰州碧桂园民事诉状提供

焦点2:销售额下降与被告有关吗

“我真的没想到,一个不小心的举动竟然让自己卷入了一场数千万的官司。我在碧桂园的房子里住了这么久。我一直相信并喜欢这家房地产公司。现在它不得不迫使所有者破产。”据杨明计算,本案申请金额为1000万元,按照律师费的总比例,他至少要支付20多万元的律师费。因此,在11月接到法院通知后,杨明自学了法律。2018年1月18日,庭审当天,杨明与妻子坐在被告席上,妻子帮助整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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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向法庭出示了许多证据。首先,他证明了他没有传播谣言视频。其次,他证明了他只发了两张照片和一句话,他的立场不是散布谣言。此外,他只是群发相关新闻,没有“恶意煽动和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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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原告要求赔偿1000万元,原告兰州碧桂园认为,被告发布视频后,其销售额大幅下降,甚至低于之前销售额的30%,有些人甚至要求退房。“相关证据是由原告而非第三方提供的,其真实性需要验证。另外,这和我有直接关系吗?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还询问原告他是否能就他所遭受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提供直接证据,但原告的律师说,他们认为两者之间有关系,但由于其手段有限,他暂时没有得到。非常详细的证据,我希望法院能授权他们进行调查。”阳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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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没有在法庭上宣布。

1月19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了兰州碧桂园公司客户关系部员工王。他说已经和公司的公关部门解决了,但是公关部门说因为案子还在审理中,还没有结束,判决结果还没有公布,所以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案子结束后,他会联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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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记者还联系了碧桂园总部和碧桂园四川区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他们试图帮助记者联系兰州碧桂园的公关部门,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他们没有得到对方的任何联系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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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视线:

尹晓东,太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发也可能对谣言负有严重责任

在各种网络平台上,如果我们不是信息的发起者,当我们看到别人发来的视频或图片时应该小心谨慎。就中国现行法律而言,谣言可能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对谣言的处罚低于制造谣言者。然而,严重的谣言也可能是另一回事。例如,谣言只向某个人发送虚假消息,而此人却在互联网上传播,试图扩大虚假消息的传播范围,并在虚假消息引发的网络恐慌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那么这样的谣言最终也可能产生严重的谣言。应承担多少责任,受到多少处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事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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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我们收到无法核实的消息时,我们不需要在第一时间加入到与他人分享讨论的乐趣中,而是可以等待相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你与这条新闻有利害关系,想知道事情的真相,你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而不是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从而造成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引起社会恐慌的不良后果,否则你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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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友通律师事务所张守尧律师:

索赔金额1000万元与侵权行为不相称

传播虚假信息可能导致刑事和民事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主要是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和传播虚构的事实,足以贬低他人的人格和损害他人的名誉。鉴于互联网上经常发生许多诽谤行为,高亮在2013年专门针对这一行为做出了司法解释,即如果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超过5000次或转发超过500次,则应被视为严重的诽谤行为,从而为诽谤设定了非常严格的定量定罪标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诽谤是一个自诉案件,被公众所忽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才能成为公诉案件。在碧桂园案中,公安机关拒绝立案,一方面是因为该案明显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干预。其次,阳明只是转发,而过失不能构成诽谤。很难证明阳明知道这是假信息,然后转发出去。因此,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发信息通常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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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主要是名誉侵权。与诽谤不同,即使它是真实的,它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如传播他人的隐私。此外,疏忽也可能损害声誉。名誉侵权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道歉和物质赔偿等。在物质赔偿中,我们应该考虑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在碧桂园一案中,杨明在qq群中的转发行为可能确实构成了对碧桂园声誉的侵害,但碧桂园1000万元的索赔金额显然与侵害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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