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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金融1月12日报道,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发生五起违规事件,昨日被中国保监会处罚。

经调查,浙商财产保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2014年,浙商财产保险承保了两项保底保险业务,保额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产保险2014年的资产负债表,单个风险单位即每笔私人债务的比例超过《保险法》规定的实际资本加公积金总额的10%。

浙商财险业务违法遭处罚: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

二是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产保险承保两年保证保险业务时,仅在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发行两份一年期保单的形式,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产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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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准备金没有按要求提取。1.人为调整储量评估的基础数据。2016年12月26日和28日,在索赔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产保险对五项索赔的预计损失金额进行了人工调整,以减少年末记录的预计损失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产保险删除了上述5项索赔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的预计损失数据,以完全不反映上述索赔在2016年末准备金评估中的影响。人为调整预计损失和删除预计损失数据两项行动导致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在2016年末减少3.66亿元。2.逾期立案。2017年3月,浙商财产保险承保的保证保险业务共报告了4起索赔。公司于2017年3月6日收到索赔,但将提交日期推迟至4月10日,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索赔准备金。上述四项索赔的提交总额为2.9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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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任命不合格人员。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未取得中国保监会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多次作为总行领导在oa中签署和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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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内部控制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信用担保保险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决赔款额调整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加班延期案件没有强制设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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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中国保监会实施了以下处罚:

首先,浙商财产保险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根据该法第165条,决定对浙商财产保险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元,并责令停止受理新的保险业务6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吴金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罚款,同时撤销其任职资格,对石学忠予以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龚芸处以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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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浙商财产保险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订)第136条,违反了《保险法》第172条。决定对浙商财产保险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接受新的保险业务6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决定对吴金予以警告,并处以六万元罚款,对史学忠、龚芸处以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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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浙商财产保险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98条。根据该法第164条,决定对浙商财产保险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高秉学处以警告,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于彬、处以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夏安民处以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罗、处以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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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浙商财产保险雇佣了不合格人员,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81条。根据该法第167条,决定对浙商财产保险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根据该法第171条,高秉学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孙大庆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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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浙商财产保险内部控制管理未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根据《条例》第69条,决定对浙商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浙商财险业务违法遭处罚: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

在上述处罚中,浙商财产保险被责令停止接受新的保证保险业务一年。

标题:浙商财险业务违法遭处罚: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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