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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网财经12月3日电(记者郭)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将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业保险”)列为背信遗嘱执行人。

据中网财经记者调查,中原农业保险之所以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源于其承保的保险产品——保证保险。

根据法律文件,本案涉及三家机构,即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被告汝州玉皇山实业有限公司(玉皇山实业)和被告中原农业保险。

保证保险“惹祸” 中原农险拒不赔付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7年10月30日,被告玉皇山实业(借款人)与原告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71030-1501)。合同规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钱的目的是为了买树苗;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贷款利率为5.625‰;利息按月结息,结息日定为每月20日。逾期贷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增加50%;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在最后一次还款中,利息将与本金一起还清。

保证保险“惹祸” 中原农险拒不赔付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7年10月31日,投保人汝州玉皇山公司和被保险人汝州农村商业银行向中原农业保险公司购买农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金额50万元,约定违约期12年,绝对免赔额50%,保险金额522.205万元。保险期限: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23日。

保证保险“惹祸” 中原农险拒不赔付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7年11月6日,被告玉皇山实业签署借款借据,原告同意贷款5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月利率5.625‰。贷款发放后,汝州玉皇山实业有限公司归还贷款利息33,290.57元,但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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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皇山实业在中原农业保险中有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但债务人玉皇山实业未能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依据本合同向中原农业保险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原农业保险应按约定对借款人所欠贷款的本息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522,050元,绝对免赔额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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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事实,被告玉皇山实业被判向原告汝州农村商业银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利息及罚息(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0月30日按月利率5.625‰计算,自2018年10月31日至实际支付日按月利率8.437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人民币33,290.57元),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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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中原农业保险成立于2015年5月,是河南省唯一的农业保险法人机构,注册资本11亿元。

根据官方网站,中原农业保险经营的担保保险有8种,而这次造成麻烦的是农业贷款担保保险。据年报显示,2018年中原农业保险保证保险原保费收入为1124.99万元,在商业保险产品业务中位列前五名。

保证保险“惹祸” 中原农险拒不赔付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与2017年相比,2018年中原农业保险保证保险原保费收入下降35.9%,保险金额下降29.9%。2018年,中原农业保险保障保险支付400.68万元,2017年支付1405.85万元。与2017年承保亏损991.6万元相比,2018年中原农业保险保障保险承保亏损转为盈利,承保利润为1160.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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