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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炎热的夏天,访问夜市成为一部分市民散步、纳凉、购物的优先。 在“动动手,吃的东西都送回家”的新闻时代,人们依然喜欢夜市,但这可能是以前流传下来的习俗的延续。

我国夜市大约在殷周之际开始,最初记载夜市的文献是东汉哲学家、思想家桓谭的《新论》。 其“离事第十一”说:“扶风漆县幽亭、部言本太王所在,其民有开会日,与夜市相识,无期限,则有重大灾害责任。” 这里的“夜市”是指夜间的市场贸易。 到了汉代,贸易市场似乎实行了“计划行规市”,有直市、狱市、肉市、军市、官市、关市等。 根据经营时间,有早市、大市、晚市、夜市。 东汉学者许慎谈幽地夜市时,特意加了“俗”字,强调这里夜市是以前流传下来的风俗习惯,由来已久。 到了唐代,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大中城市迅速发展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夜市。 晚唐诗人杜牧的《烟笼寒水月笼砂,夜泊秦淮离酒馆很近。 商女不知亡国之怨,隔江还唱后花园之花”,描绘了金陵(今南京)秦淮河边纸醉金迷市的情景。

唐代和以前,商人只在规定场所设置围墙的坊市内进行交易活动。 坊市关门后,开门前,无缘无故走路者被打20鞭。 到了宋朝,随着城市化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唐和以前的坊市边界很快被打破,城镇和乡村市场的营业时间不再受到限制,夜市迅速繁荣。 根据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二“州桥夜市”条,顺御街向南出发朱雀门,到龙津桥,这一带是北宋有名的州桥夜市。 从州桥往南走,街上有卖水饭、煮肉、晾干肉的摊子。 夜店里有各种小吃,而且价格不贵。 梅家、鹿家卖的鹅鸭鸡兔、腹肺鳗鱼、包子鸡皮、腰肾鸡屑(杂碎)等,都在15文以下。 夜市上卖的生鲜食品也随季节而变化。 夏天有“麻腐、鸡皮麻饮、微粉素串、糖冰雪冷元素(丸子)、水晶皂、生淹水木瓜、糖绿豆甘草冰雪凉水、荔枝膏、咸菜、杏片、梅子姜”等开胃小菜和清凉甜食。 一到冬天就供应“皿兔、针灸猪肉、鸭肉、醉酒水晶鲂、煎夹、猪污”等滋补肉食。 州桥夜市不仅有经营小吃的人,也有卖煮茶、喝酒推测张数的人。 这里每天的生意是“到三更”。 位于旧封丘门的马行街夜市比州桥夜市繁荣百倍。 《东京梦华录》卷三载:“(马行街)夜市直到三更结束,才重新开始五更。 到处都是相通的”

繁华的夜市驱赶了蚊子,也引起了王室贵人的羡慕。 宋人施德超《北窗灸轻录》卷下记载着宋仁宗的轶事。 有一天晚上,(仁宗)“在宫中听到丝竹的声音笑”,觉得不可思议,问了周围的宫人“在哪里玩得开心”。 宫人说:“这是民间酒楼玩得很开心。 皇帝啊,与外面的欢乐相比,宫殿真的很寂寞。 ”。 仁宗说:“如果宫中像外面一样快活,民间会很安静吧。” 皇宫的人羡慕夜市的喧嚣,这是秦汉以来唯一的奇异现象。

到了偏安一角的南宋,逃离战乱的人还是稍微调整一下,首先迅速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夜市很快就变成了盛况空前。 南宋自牧《梦梁录》卷十三说:“杭州大街,买卖不分昼夜,晚上交三四鼓,游人稀少。 五鼓钟鸣,卖早市的又要开店了。 ”。 既有销售“糖蜜饼、灌木、时新果实、鲜花果、鱼生猪羊蹄肉”等食品的人,也有销售“细画绢扇、细色纸扇、漏尘扇子、异色影花扇、别针金裙、段背心、段小儿、别针金帽、逍遥巾、四点玩具”等生活用品的人。 当时杭州夜市在夏秋时说:“青纱、黄草本子、金纱、异巧香袋子、桂花念珠、桐念珠、藏香、细扇、茉莉花、荷花、池娇、背心、细巧笼战、篮子、金桃、陈公梨、炒菜、果实和果实。 半夜之前,那边有茶瓶。 ”。 南宋文学家周密、耐得翁分别在史料笔记《武林旧事》和《都纪胜》中向子孙展示了杭州和江南夜市一派繁荣的景象。

宋朝的夜市为什么特别火? 其中之一是推进政策。 干德三年( 965年),宋太祖赵匡胤灭亡后蜀后,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于夜市开发问题,宋太祖也投降说:“都三鼓后不得禁止。” 宋太祖鼓励夜市迅速发展的“最高指示”被后来的赵宋皇帝继承为国策,偏安一角的南宋都也出现了“街道买卖昼夜不停”。 其二,管理驱动程序。 宋朝的城市管理者也面临着今天同样的课题。 商人侵犯街道,影响市容,阻碍交通。 因此,宋政府设置了相当于现在城管的“街司”,负责街道的卫生、整修、维持日常秩序。 面对小贩侵犯街道禁止经营的难题,宋政府不主张轻率粗暴的打扫。 比如宋真宗天禧四年( 1020年),“开封府撤出民舍入侵者,不得到上(皇帝)施加劳动干扰”。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宋朝廷聚集了智慧,最后找到了人性化的管理方法:即在街道两侧隔开适当的距离,竖起“表木”,作为禁止入侵街道的红线,越过红线设置道路的人将受到处罚。 《清明上河图》中虹桥站在两端的4根“表木”是红线。 这样管理,照顾商人的生活,推动商业迅速发展,不妨碍市容和交通其三,立法保护。 商人如果愿意经营夜市,就要让他们有利。 根据宋人的笔记本《逐一利》、《逐一百利》等记载,史学家推测宋代商业的平均利润在10%左右,政府的税金也是决策商人受益的重要因素。 宋商税有“过税”(对通过收税点的过去商人征收的税,税率2% )和“住税”(对店铺和城镇摊位征收的税,税率3% )。 另外,少数特定商品被征收10%的抽取税(实物换算),各项加在一起,宋朝的商税超过商品价值的10%。 防止地方政府和贪官贪官污吏擅自加重商人赋税,宋太祖多次命令,“不擅自改变增亏和收益”,“各税务监督官买商人税的人只有一年,人买委托的人各100人”。 而且,税务监督官对购买商人物品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了“绕开减税,各计算所损失,按准盗窃论”,不给税务师权利,擅自侵害了商人的利益。 为了防止政府恐吓商人,法院立即公布“无行条贯”,规定免除各商务向政府的供给,各商务根据利益,分三等分月或季度缴纳无行金后,政府需要的物质不得摊派给商务 这样,官员就不能利用权力恐吓商人,不付钱的商人也不需要正式吸纳,更有效地预防了官商勾结。

如何处理夜市和交通、垃圾民、市容等方面的矛盾,宋朝的许多措施也许可以提供一些启示。 (赵枫斤)

标题:“夜市自古有 宋代格外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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